陶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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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缵 | |
|---|---|
| 大明 | |
| 籍贯 | 直隶苏州府昆山县 |
| 出生 | 五月十三日 |
| 逝世 | 卒年不详 |
| 配偶 | 娶朱氏 |
| 出身 | |
| |
陶缵(1459年—?),字述之,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成化十六年(1480年)庚子科应天府乡试第六十四名举人。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中式丁未科会试第二百三十五名,二甲第八十六名进士[1][2]。授刑部主事,弘治五年(1492年)九月以防闲不严下狱,降调府通判[3]。
家族[编辑]
曾祖陶士贤;祖父陶诚;父陶恂,母杨氏。慈侍下[4]。
参考文献[编辑]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256–258.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七》:弘治五年九月,调刑部郎中车霆等十四人于外任,刑部诸司隶卒故多各处逃民,冒名为之,诈取狱囚财物,为弊日久,而官弗之知也。至是缉事者发其事,于是郎中车霆、陈章、员外郎蔡相、陈宣、郁容、主事朱仪、侯直、仲本、张恺、姚文灏、张景琦、朱清、李充嗣、陶缵俱以防闲不严下狱,并鞫之,都察院拟各赎杖还职。 上命发隶卒边远充军,霆等俱免罚赎,各调外任,霆调为真定府同知,相为商州知州,宣为夷陵州知州,容、仪、直、本、恺、文灏、景琦、清、充嗣、缵俱府通判。时章已升湖广按察司副使,诏依原品亦调为府同知。初缉事诸校尉多有以私事属霆等者,霆等拒之,故媒孽以致其罪,议者惜之。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成化二十三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