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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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瑗 | |
|---|---|
| 大明直隶保定府新城县知县 | |
| 籍贯 | 山西代州 |
| 出生 | 生年不详 |
| 逝世 | 卒年不详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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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 | |
| |
吴瑗(?年—?年),或作吴瑷,山西代州人。明朝政治人物,举人出身。
生平[编辑]
正德十一年(1516年),吴瑗考中丙子科山西乡试第九名举人[1]。嘉靖十八年(1539年)任保定府新城县知县[2]。嘉靖十九年(1540年),因滥杀县民,杖一百,永戍边邑。
事迹[编辑]
嘉靖十九年(1540年),吴瑗任新城知县期间,受理县民唐刚控告其子唐钺不孝一案。吴瑗误信后妻诉词,认定唐钺不孝,竟命屠者将其支解并焚烧。事闻于朝,都御史金清上疏弹劾,指出唐钺实非不孝之人。嘉靖帝震怒,以专杀惨虐之罪,将吴瑗杖一百,永远充军[3][4]。
参考文献[编辑]
| 官衔 | ||
|---|---|---|
| 前任: 董汉儒 |
保定府新城县知县 嘉靖十八年(1539年)上任 |
继任: 陈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