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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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瑗
大明直隶保定府新城县知县
籍贯山西代州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卒年不详
出身
  • 山西乡试举人
经历

吴瑗(?年—?年),或作吴瑷,山西代州人。明朝政治人物,举人出身。

生平[编辑]

正德十一年(1516年),吴瑗考中丙子科山西乡试第九名举人[1]嘉靖十八年(1539年)任保定府新城县知县[2]。嘉靖十九年(1540年),因滥杀县民,杖一百,永戍边邑。

事迹[编辑]

嘉靖十九年(1540年),吴瑗任新城知县期间,受理县民唐刚控告其子唐钺不孝一案。吴瑗误信后妻诉词,认定唐钺不孝,竟命屠者将其支解并焚烧。事闻于朝,都御史金清上疏弹劾,指出唐钺实非不孝之人。嘉靖帝震怒,以专杀惨虐之罪,将吴瑗杖一百,永远充军[3][4]

参考文献[编辑]

  1. ^ 吴重光《代州志·卷三》
  2. ^ 道光《新城县旧志·卷十》:吴瑗山西代州人举人嘉靖十八年任。
  3. ^ 《涌幢小品·卷十二》:支解不孝子 唐刚,保定府新城县人,告其子钺不孝,知县吴瑗令屠者支解钺而燔之。事闻,以专杀惨虐,瑗永远充军(嘉靖十九年事。不孝子宜诛,而诛之非法)。
  4. ^ 《万历野获编·卷十八》:嘉靖间,新城知县吴瑗,误听一后妻诉子不孝,命支解之,为都御史金清所劾,且言此子非不孝者。上怒,杖一百,戍边邑。令寸磔无罪人,竟不偿死,此是何法?
官衔
前任:
董汉儒
保定府新城县知县
嘉靖十八年(1539年)上任
继任:
陈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