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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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英语:Military discharge),指服完常备役预备役之后,离开军队,恢复一般公民身份至社会工作之军人。

美国[编辑]

美军存有多种类型的退伍。

行政型[编辑]

  • 初级分离 (Entry Level Separation):军人在服役头180日离开军队时使用。
  • 名誉退伍 (Honorable Discharge):通常具有重大功劳,享有退伍军人的大部分福利。
  • 一般退伍 (General Discharge):因为一般原因退伍之人,可能享有部分福利。
  • 其他退伍:所有其他因素退伍(包含因战伤残),这类退伍通常是交由退伍军人管理机构判定其福利资格。

惩戒型[编辑]

  • 勒令退伍(军法勒退、除名):在军队中犯了违反规定而遭到勒令离开军队,并且剥夺全部的退伍军人福利。
  • 不名誉退伍(非荣誉退伍、开除军籍):在军队中犯下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被剥夺全部的退伍军人福利,且其未来就业等各方面事项亦会受到影响。(禁止持有枪支、求职遭遇困难等)在部分美国州份,不名誉退伍的军人在当地法律上与有刑事案底的人无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伍制度中在改革前与世界各国差别较大:

普通士兵(义务兵/志愿兵)服役期满称之为“退伍”,而“干部”(指正式军官;士兵提升为干部称为“提干”)因视为职业军人,其离开部队称之为“转业”(俗称“去地方”,习惯上与“部队工作”相对的称一般社会工作为“地方工作”)。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即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干部,称为离休干部;

在解放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当中,也对士兵和军官的退役方式进行了大幅修正:

普通士兵(义务兵或军士)在服役期满后统一称为“退役”或“退出现役”,而“干部”在官方术语中逐步修正为现役“军官”与非现役“文职人员”,而“军官”离开部队在法理上也统称为“退役”或“退出现役”,并享有转业、复员、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等的安置措施,但“文职人员”因被区分为非现役的军队人员组成部分,在离开部队在法理上改用《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会被区分“委任制”(多见于管理岗、高阶岗)与“聘用制”(多见于技术岗、普通岗)而分别称为“辞职”/“辞退”和“解聘”,以及因年纪超出雇佣限制而通称的“退休”,并根据《条例》享有规定的离队后安置措施并纳入地方社会保险体系;并把“提干”这种术语也被官方改称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或是“士兵升放军官”、“现役士兵选拔为军官”此两大类;但对建国前参加中共军队的干部定位和术语不变。

从上可知“士兵”和“军官”两者均享有对应的政府转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援,退休金、医疗福利等完整退伍军人福利,若果是在服役期间立功或获得荣誉表彰的,那就享有转业“优先安置”和直系后代就学的优先权,以及个人退休金额再增发一定比例的逐月退役金计发基数之待遇。

如果是违反军法甚至刑事条例的惩戒型退伍,也有“除名”和“开除军籍”这两类处分,前者对应于严重违反军队规定或者条例或者触犯刑事条例但不至于需要动用“开除军籍”的,就会处以“除名”勒令违反者离开军队,服役纪录亦会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派专人送回原籍,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剥夺全部退伍军人福利;

而后者亦是在军队中犯下严重违纪、触犯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处分(通常是较为严重的三至五年监禁为起点)的刑事案件,或者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严重贪腐”此类重罪的刑事案件者最严重的处罚,不但被剥夺全部退伍军人福利,在军队的服役纪录和功绩都会撤销和否定,而且会被专人遣送回原户籍地区并向当地基层人民武装部通报(若果仍未完成审讯或判刑则先移送至当区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起诉,并送往军队监狱或地方监狱服刑。再由监狱管理体系或在刑满后移交原户籍地区),个人档案内留下严重刑事或行政污点,会终生剥夺投考政府公职的可能性且严重影响日后职业转型。

而被处分者若果有中共党籍的,不论“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处分一律会和“开除党籍”同时执行。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