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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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叔
第1届立法委员
任期
1948年—1949年(通电,资格遭注销)
选区山东省第二区
个人资料
宗鲁
出生1891年(光绪十七年)
山东省青州府安邱县景芝村
逝世约1957年(反右斗争前夕)
山东省济南市
死因呼吸道疾病
籍贯山东省安邱县
政党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1906年-1949年通电)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0年起)
其他政党中国同盟会(1906年加入)
配偶妻二人(一正一侧)
儿女有一女(1934年前后生)
亲属赵俪生(著名历史学家)
母校山东陆军小学堂
日本广岛高等师范学校
经历
      • 即墨胶莱公学教员(1907年)
      • 吕子人部秘书长(1916年讨袁期间)
      • 陕西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秘书(1936年11月-1938年5月)
      • 北平大学区督学(1929年)
      • 陕西省政府秘书
      • 陕西省营业税局局长
      • 山东省政府高等顾问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1946年)
      • 第一届立法委员(1948年-1949年)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分部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1950年)

赵华叔(约1891年-约1957年),字宗鲁山东省安邱县景芝村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早年加入中国同盟会的国民党元老。曾留学日本,后活跃于陕西、山东政界,官至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1948年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电起义,晚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20年留日期间,曾因殴毙婢女案轰动一时。

生平[编辑]

早年革命与仕进[编辑]

赵华叔早年毕业于山东陆军小学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加入中国同盟会。翌年与革命同志在即墨创办胶莱公学并任教员。1916年讨袁护国之役,他在山东民军将领吕子人部担任秘书长,为吕所倚重。同年6月曾以高密民军代表身份赴上海,接洽解决山东政局。

留日与殴毙婢女案[编辑]

约在1910年代末,赵华叔赴日本留学,就读于广岛高等师范学校。1920年2月间,他私自带去日本的婢女李全,在他的殴打下伤重致死。[1] 事发后,他不但未即时报案,反而试图湮灭罪证,以金钱打通当地医生,取得“心脏麻痹致死”的虚假证明书,并据此向日本警方申请火化遗体,企图让罪行销声匿迹。[2]

然而,日警认为事有蹊跷,坚持将遗体送交解剖检验。验尸报告明确指出,死者是因外力重击导致创伤致死,戳破了赵华叔的谎言,检方随即对他提起公诉。[2] 此案一经披露,立刻引发舆论哗然,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痛斥他“残酷”,即便有部分校方人士以“日支亲善”为由出面维护,最终仍难逃法网。日本法院判处他三年徒刑,但予以缓刑,他实际上只受到三个月的停学处分,便脱身无恙。[1][2]

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赵华叔的残暴性格和封建流毒,也成为当时知识界鼓吹“婢女解放运动”中最常被引述的残酷案例之一,对推动妇女权益的舆论产生了影响。[1]

伐后至宪政时期[编辑]

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后,赵华叔历任北平大学区督学、陕西省政府秘书、省营业税局局长等职。抗战后期返回山东,出任山东省政府高等顾问,并当选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行宪与通电[编辑]

1948年,赵华叔在山东省第二区当选为第一届立法委员。次年国共内战末期,他选择留在上海,并与52名立法委员联名通电宣布脱离中国国民党。此举导致他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立法委员资格被注销,缺额由延国符递补[3]

晚年与逝世[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赵华叔定居济南。1950年,他被增派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分部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1957年反右运动前夕,因呼吸道疾病在济南逝世。

家庭[编辑]

  • 妻室:有一妻一妾。
  • 子女:有一女。
  • 侄:赵俪生(1917年-2007年),中国著名历史学家。他在回忆录中对七叔赵华叔的生平有详细回忆。

参考文献[编辑]

  1. 1.0 1.1 1.2 洪喜美,〈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人道关怀——以婢女解放为例的探讨〉,《国史馆学术集刊》第2期,民国91年12月。
  2. 2.0 2.1 2.2 树德,〈好残酷的日本留学生〉,上海《民国日报·觉悟》,民国9年5月3日。
  3. 松江省立法委员李峯、工会东区立法委员孙翔风、律师公会立法委员刘蓬瀛、农会东北区立法委员贾成章、陕西省第二区立法委员黄统、浙江省第三区立法委员洪瑞钊、安徽省第一区立法委员程元斟、山东省第二区立法委员赵华叔、山东省第四区立法委员葛覃、上海市立法委员方志超、青岛市立法委员姜黎川、山西省立法委员武和轩、浙江省第二区立法委员金鸣盛等附逆,均已奉明令通缉,以各该区域及团体候补人赵祖贻、孙金柱、王梦云、李树滋、杨迺儒、林树艺、魏寿永、延国符、崔唯吾、曹俊、张晓古、马木斋、沈友梅等递补备案,(39)台统(一)字第142号(39.4.11),《总统府公报》第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