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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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伯龙 | |
|---|---|
| 大明刑部山西司主事 | |
| 籍贯 | 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军籍 |
| 出生 | 乙亥(1575年、官年)五月二十日 |
| 逝世 | 卒年不详 |
| 配偶 | 娶何氏,继娶戴氏 |
| 出身 | |
| |
陈伯龙(16世纪—17世纪),字孟阳,号震东,浙江绍兴府萧山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陈伯龙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中浙江乡试第八十名举人[2],三十二年(1604年)甲辰科会试第四十五名,三甲二十七名进士,礼部观政,获授江西宜春知县,三十三年调新建知县,三十五年调宁国知县,三十八年降光州判官,四十年以卓异外调汉川县知县。汉川人民苦于征收潞粮差额,他到任后整顿到剩下三千多两盈余;同时上陈六件事,包括定立区头、杜绝波及、酌减火耗、实行一条鞭法等措施,使人民休养生息,上级同意实行。四十二年丁忧去职,之后他再转任献县知县,连年旱蝗间命人每三十亩田凿一口井,令县内无须再为旱灾忧虑;四十六年升任刑部山西司主事,因父亲逝世忧归,在家去世[1]。
家族[编辑]
曾祖陈克祥,寿官;祖父陈鉴,寿官;父陈津,冠带生员。母黄氏。具庆下。兄云龙(阴阳训术);弟元龙、国龙、舜龙。[3]
参考文献[编辑]
- 乾隆《萧山县志》·卷二十一·选举
- 乾隆《萧山县志》·卷二十四·人物二
| 官衔 | ||
|---|---|---|
| 前任: 汪元功 |
明朝新建县知县 1605年-1607年 |
继任: 吴嘉谟 |
| 前任: 桂生芝 |
明朝汉川县知县 万历年间 |
继任: 杨士儁 |
| 前任: 石维屏 |
明朝献县知县 万历四十五年- |
继任: 钱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