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8年5月9日) |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8年5月9日) |
| File:Scale of justice 2.svg |
| 大陆法系民法 |
|---|
| 总则 |
| 主体 |
| 自然人 · 法人 |
| -法人类型- |
| 客体 |
| -物- |
| -准物权- 渔业权 |
| -无体财产权- |
| 行为 |
| -法律行为- |
| -事实行为- |
| 人格 |
| -法律能力- |
| 监护 |
| -人格法益- |
| 家庭 |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 扶养 |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 物权 |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 -所有权- |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 -担保物权- |
| -占有- |
| 债权 |
| -债之发生- |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 -侵权- |
| 实定法 |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质权不同于留置权。
动产质权[编辑]
概念[编辑]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编辑]
动产质权的设定[编辑]
-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善意取得[编辑]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债权人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可类推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所有时,取得动产的质权。
权利质权[编辑]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参考来源[编辑]
- ↑ 邹瑜. 法学大辞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2.
File:PD-icon.svg 本文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文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该部分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