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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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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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物权,设有期限,届期若出典人不赎回,则典权人依绝卖条款取得典物所有权。
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典物须为不动产[1],典权期限以三十年为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前身)自从1949年2月22日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后,从未以成文法形式规范典权;但自此以后典权以习惯法形式曾长期存在,并在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典权做出了解释和确认;随着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3]、2019年7月20日前述司法解释失效[4],典权不复存在。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