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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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英语:bill),又称法律(草)案、条例(草)案,是法律在正式通过之前提交议会审议的形式。法案经三读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称为“法令”或“成文法”。[1]
在大部分政治体制中,法案还必须由行政首长或国家元首签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2]如其不同意,可以运用否决权否决之;但部分国家或地区如议会再以绝对多数通过,法案即自动生效。
法案与议案不同:法案通过后成为法律,对政府有约束力;而议案是议会要求政府进行某些行动的讨论案,即使议会通过了议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办。
立法阶段[编辑]
法案通常经过一系列“读会”程序审议。“读会”源自议会书记官向议会宣读法案内容的历史惯例——虽然现在不再实际宣读,但相关动议仍沿用此称谓。[3]
一般立法程序包含以下阶段:[4]
- 一读:法案正式提交议会,宣读标题和目的,通常不进行辩论或表决。
- 二读:就法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辩论,议员讨论法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委员会阶段:法案交由专门委员会逐条审议。委员会可征集专家意见、提出修正案,对法案进行详细审查。[5]
- 报告阶段:委员会向全院报告审议结果,全院可进一步提出修正。
- 三读:对法案全文(含所有修正)进行最终表决。通过后法案移交另一院。
- 另一院审议:法案在另一院经历相同程序。若两院意见不一,通常由下院最终裁决。
- 御准:法案经两院通过后,呈送国家元首签署。在英联邦王国中,君主(或其代表)签署后法案即成为法律——御准理论上可被拒绝,但自1708年以来从未实际发生。
不同国家的具体程序有所差异,但上述框架代表了威斯敏斯特体系(以及受其影响的多国议会制度)的典型流程。
批准与生效[编辑]
法案经立法机关通过后,通常还需要国家元首(君主、总统或总督)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6]拒绝批准即构成否决。在议会制中,元首批准通常是形式上的礼节性程序,否决仅作为保留权力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在总统制中,总统作为行政首长可以更积极地运用否决权,而立法机关可能需要绝对多数才能推翻否决。[7]
部分国家的宪法规定,法案在签署前可由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法案可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或在公布后立即生效;通常通过刊登于政府公报进行颁布。
法案编号[编辑]
不同立法机关对法案采用不同的编号方式。在美国国会,每届国会(两年一任)众议院法案编号以“H.R.”开头,参议院法案以“S.”开头,从1开始重新编号。[8]在英国议会,每个会期重新编号,法案在审议过程中可能经历多次编号变化——如下院的某法案可能在上院获得新编号,最后以法令编号公布。[9]在加拿大国会,政府法案编号为C-2至C-200(下院)或S-2至S-200(上院),议员私法案编号为C/S-201以上。[10]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来源[编辑]
- ^ Bills. UK Parliament. 2023 (English).
- ^ 中央法规标准法§4.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25-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4-14) (中文(台湾)).
- ^ Barnett, Hilair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2nd. Cavendish. 1998: 537 (English).
- ^ Bradley, A.W.; Ewing, K.D.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2th. Longman. 1997: 718 (English).
- ^ Glossary – Pre-legislative scrutiny. UK Parliament (English).
- ^ UK Parliament – Bills. (原始内容存档于12 March 2009) (English).
- ^ Barber, Tony. Berlusconi embarrassed by presidential veto. Financial Times. 20 January 2006 (English).
- ^ GovTrack: Search Legislation in Congress. GovTrack.us (English).
- ^ Coroners and Justice Bill 20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13 February 2010) (English).
- ^ Bosc, Marc; Gagnon, André. Chapter 16: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House of Commons of Canada. 2017 (English).
外部链接[编辑]
- 香港立法会 法案委员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