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固
沈固(1387年—1467年),字仲威,南直隶镇江府丹阳县人,明朝官员。
生平[编辑]
幼年应诏试第一,赐钞还。弱冠中应天府乡试举人,永乐初授山东沂州同知,谏止开采银矿,不久以安养军民事,征入为户部员外郎,寻进郎中。升山东布政司右参政,督饷山西。洪熙年间奉敕在武安侯郑亨幕府管理军机文书,宣德七年九月上言军政四事,宣宗以所言有理,命六部议行。任满考最,八年五月升从二品禄。后在大同管粮,因提督不严,导致有仓官盗卖官粮共十八万余石,正统四年(1439年)九月为巡抚都御史卢睿所弹劾,沈固服罪,被英宗赦免。曾与刘琏上言内外官舍军民戴帽穿衣,习尚胡制,语言跪拜习学胡俗,认为中国之人效犬戎之俗,忘贵从贱,良为可耻,请求令都察院出告示榜,让巡按监察御史严禁,英宗听从。
正统七年(1442年)五月升任户部右侍郎,仍总督大同粮储。正统十年母亲去世,照例应离职守制,因秋粮事务繁忙,大同总兵官武进伯朱冕奏令沈固驰驿奔丧,定限期回来复任。为谄媚太监王振,十二年七月假借天文之说,请求如外臣例,给宦官赐诰敕,英宗以非祖宗旧制,未从。十四年八月英宗土木堡之变中被俘虏,奉命括官库金帛以犒虏酋也先。景泰帝即位,升沈固为都察院右都御史,仍督边储,参谋大同军事。景泰元年(1450年)三月加升左都御史,仍参军事,二年六月以老疾致仕。
明英宗复辟后,因石亨举荐,天顺元年(1457年)三月被起用为户部尚书。二年闰二月赐诰命,并封赠其祖父母、父母、妻。曹石之变后,天顺四年二月乞求致仕[1]。成化三年(1467年)二月卒。沈固体貌魁梧,性格直率,不拘细行。在山西边关二十七年,深达虏情,上下安之[2]。
参考文献[编辑]
- ^ 《明史》(卷171):“英宗复位,征拜瑄工部右侍郎,而固亦以石亨荐,起为户部尚书。既而巡抚上瑄治行,赐诰旌异。初,瑄在大同,巡抚年富被逮,瑄资其家还里,为镇守太监韦力转所恶,挞之十余。至是瑄以闻,且言力转每宴辄用妓乐,服御僭侈如王者,强取部民女为妾。力转亦讦瑄违法事。帝两释焉。其年转左,赐二品服。成化初,屡为言官所劾。命致仕。卒于京师。沈固,丹阳人。永乐中,起家乡举,积官至尚书。石亨败,乞休去。”
- ^ 《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三十九》:成化三年二月,致仕户部尚书沈固卒。固字仲威,直隶丹阳县人。弱冠领乡荐,初授山东沂州同知,时有建言州西宝山社产银矿者,诏下有司劾实,固执奏,谓费多而得少,恐劳民且致变,事得中止,民甚感之。未几,以安养军民事,征入为户部员外郎,寻进郎中,擢山东左参政,督饷给军迤北。洪熙间命以本官于大同总兵官武安侯郑亨处书办边方,兼用文臣始此。正统初,进户部右侍郎,己巳之变,车驾北狩,幸大同偕守将出见,奉命括官库金帛以犒虏酋,或以为不可,固尽所有以献,事闻,户部请下吏较勘,然事卒不竟,其年以城守劳,进右都御史,寻以却虏功转左都御史,言者攻之不已,遂乞致仕。 英庙复位,石亨荐为户部尚书,宠赉日隆,三年复休致,至是卒,赐祭葬如例。固体貌魁梧,性直率,不拘细行。历官五十馀年,虽无大建明,然在边二十七年,深达虏情,上下安之。
| 官衔 | ||
|---|---|---|
| 前任: 任宁 |
明朝大同巡抚 1451年 |
继任: 年富 |
| 前任: 张凤 |
明朝户部尚书 1457年-1460年 |
继任: 年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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