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司法节定于1月11日,是纪念1943年1月11日中华民国与美国和英国等国联订平等新约。正式废除治外法权后,中国的司法才得完全独立。
1945年4月,中华民国法学会在重庆举行的第三届年会上,出现了设立司法节的动议,会中通过应选定适当日期为司法节,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以中美中英立平等新约、中国法权获得完整的纪念日1月11日为司法节,在抗战胜利后呈请司法院核准,1946年1月11日为第一届司法节[1]。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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