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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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固(1387年—1467年),字仲威,南直隸鎮江府丹陽縣人,明朝官員。

生平[編輯]

幼年應詔試第一,賜鈔還。弱冠中應天府鄉試舉人永樂初授山東沂州同知,諫止開采銀礦,不久以安養軍民事,徵入為戶部員外郎,尋進郎中。升山東布政司右參政,督餉山西。洪熙年間奉敕在武安侯鄭亨幕府管理軍機文書,宣德七年九月上言軍政四事,宣宗以所言有理,命六部議行。任滿考最,八年五月升從二品祿。後在大同管糧,因提督不嚴,導致有倉官盜賣官糧共十八萬余石,正統四年(1439年)九月為巡撫都御史盧睿所彈劾,沈固服罪,被英宗赦免。曾與劉璉上言內外官舍軍民戴帽穿衣,習尚胡制,語言跪拜習學胡俗,認為中國之人效犬戎之俗,忘貴從賤,良為可恥,請求令都察院出告示榜,讓巡按監察御史嚴禁,英宗聽從。

正統七年(1442年)五月升任戶部右侍郎,仍總督大同糧儲。正統十年母親去世,照例應離職守制,因秋糧事務繁忙,大同總兵官武進伯朱冕奏令沈固馳驛奔喪,定限期回來復任。為諂媚太監王振,十二年七月假借天文之說,請求如外臣例,給宦官賜誥敕,英宗以非祖宗舊制,未從。十四年八月英宗土木堡之變中被俘虜,奉命括官庫金帛以犒虜酋也先景泰帝即位,升沈固為都察院右都御史,仍督邊儲,參謀大同軍事。景泰元年(1450年)三月加升左都御史,仍參軍事,二年六月以老疾致仕。

明英宗復辟後,因石亨舉薦,天順元年(1457年)三月被起用為戶部尚書。二年閏二月賜誥命,並封贈其祖父母、父母、妻。曹石之變後,天順四年二月乞求致仕[1]。成化三年(1467年)二月卒。沈固體貌魁梧,性格直率,不拘細行。在山西邊關二十七年,深達虜情,上下安之[2]

參考文獻[編輯]

  1. 明史》(卷171):「英宗復位,征拜瑄工部右侍郎,而固亦以石亨薦,起為戶部尚書。既而巡撫上瑄治行,賜誥旌異。初,瑄在大同,巡撫年富被逮,瑄資其家還里,為鎮守太監韋力轉所惡,撻之十餘。至是瑄以聞,且言力轉每宴輒用妓樂,服御僭侈如王者,強取部民女為妾。力轉亦訐瑄違法事。帝兩釋焉。其年轉左,賜二品服。成化初,屢為言官所劾。命致仕。卒於京師。沈固,丹陽人。永樂中,起家鄉舉,積官至尚書。石亨敗,乞休去。」
  2. 《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三十九》:成化三年二月,致仕戶部尚書沈固卒。固字仲威,直隸丹陽縣人。弱冠領鄉薦,初授山東沂州同知,時有建言州西寶山社產銀礦者,詔下有司劾實,固執奏,謂費多而得少,恐勞民且致變,事得中止,民甚感之。未幾,以安養軍民事,徵入為戶部員外郎,尋進郎中,擢山東左參政,督餉給軍迤北。洪熙間命以本官於大同總兵官武安侯鄭亨處書辦邊方,兼用文臣始此。正統初,進戶部右侍郎,己巳之變,車駕北狩,幸大同偕守將出見,奉命括官庫金帛以犒虜酋,或以為不可,固盡所有以獻,事聞,戶部請下吏較勘,然事卒不竟,其年以城守勞,進右都御史,尋以卻虜功轉左都御史,言者攻之不已,遂乞致仕。 英廟復位,石亨薦為戶部尚書,寵賚日隆,三年復休致,至是卒,賜祭葬如例。固體貌魁梧,性直率,不拘細行。歷官五十餘年,雖無大建明,然在邊二十七年,深達虜情,上下安之。
官銜
前任:
任寧
明朝大同巡撫
1451年
繼任:
年富
前任:
張鳳
明朝戶部尚書
1457年-1460年
繼任:
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