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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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者,或称自雇人士,其工作的雇主就是自己。此类劳务提供者承担商业风险,不受劳动法律所保障,不能享受员工福利、有薪公众假期、工伤赔偿、退休金等,有些则加入行会。
有些自雇人士是自由职业者,而一人公司、个体户也是自雇人士的一种,属于自己是员工,同时自己也是老板,但他们不算是自由职业者。
自雇者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开业申报,为其收入申报利得税、营业税。自雇人士若营业额太低,收入太少,能享有免税额(不用缴税)[1]。
在香港有很多网络平台和雇员签订了条约,要求他们声称自己是自雇人士,继而规避劳动法律。[2][3]
例子[编辑]
- 一人公司
- 独立程序员[4]
- 私人教练
- 影片创作者、自媒体
- 经生意转让顶手生意经营的东主[5]
- 计程车司机(有些国家如日本并非自雇)
- 外包商
- 私立医院
- 律师
- 会计师
- 作家
- 漫画家
- 小贩
- 威客
- 居家就业(soho)
- 投资者
剩余价值[编辑]
香港的判案[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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