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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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是宋朝地方一级行政区(路)的监察机构,一般包括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1]其长官分别称为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合称为监司官。[2]
- 转运司(漕司):沿用唐制。掌管一路财政税收。
- 提点刑狱司(宪司):太宗淳化二年(991)始设。监督本路刑狱,按察官吏、监督财赋的管理。提点刑狱是路级地方司法机构,负责审核各州之死刑,有疑虑者奏裁。
- 提举常平司(仓司):神宗熙宁二年(1069)始设。掌管常平仓、广惠仓、农田水利、救恤、茶盐专卖之事,并得按察本路官吏。南宋绍兴十五年后,统称“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与监司相对应的为帅司,尽管二者的管辖区划经常一致,但在边境特殊地区,一个监司路可能对应多个帅司路。[3]
参考[编辑]
- ^ 葛焕礼. 宋代监察法规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纪检监察. [2025-09-22].
- ^ 国瑞巡. 宋元时期的监察巡视. 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 [2025-09-22].
- ^ 雷家圣. 宋代的路級行政機構:帥、漕、憲、倉. 中华民国教育部教育云. [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