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宝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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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岐
大清大通县知县
籍贯陕西同州府澄城县
字号字殿卿
配偶娶李氏
亲属(婿)王重熙
出身
  • 同治八年己巳补行壬戌恩科并甲子正科举人
  • 同治十年辛未科同进士出身[1]
经历
  • 甘肃礼县知县[2]
  • 甘肃大通县知县(光绪九年十二月任)[3]
  • 以教职归吏部选用(光绪十一年参劾降调)[4]

田宝岐(?—?),字殿卿陕西同州府澄城县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田宝岐是同治八年(1869年)己巳补行壬戌恩科并甲子正科陕西乡试举人,同治十年(1871年)辛未科三甲第一百名进士。掣签分发各省,以知县即用[5],其后任甘肃礼县知县[6]光绪九年(1883年)十二月任甘肃大通县知县[7],光绪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陕甘总督谭锺麟以“才具平庸,难膺民社”为由,奏请将其降调,上谕命田宝岐以教职归吏部选用[8],此后事迹不详。

身后纠纷[编辑]

田宝岐去世后,其遗孀田李氏曾向时任陕西按察使樊增祥呈递控词,控告其女婿王重熙在田宝岐生前接受寄顿金银财物,待田宝岐故后“昧抗不还”。樊增祥在批词中指出,此事疑点颇多:田宝岐既有子嗣,为何不将财物交予其子而寄存于女婿处;王重熙家开设同仁质库,似无需吞没岳家财物;田李氏在澄城县、盩厔县控告均未被受理,反获盩厔县知县贴补盘川,情节可疑。然而樊增祥亦表示,“女婿负心,世所恒有”,并举近例说明,故下令西安府彻查。批词中提及田宝岐“以即用进士解组归田”,并对其生前预用盖印空白禀牍以备身后诉讼之举评论道“可发一噱”[9]

家族[编辑]

  • 妻:李氏,封命妇[10]
  • 婿:王重熙,鄜州廪贡生,曾任校官,家开设同仁质库[11]

注释[编辑]

  1. 《穆宗毅皇帝实录》卷三百十:“田宝岐……俱著交吏部掣签分发各省,以知县即用。”
  2. (光绪)《同州府续志》卷五:“田宝岐,礼县知县。”
  3. 《清光绪十一年冬缙绅全书》:“大通县知县田宝岐,陕西澄城人,进士,九年十二月补。”
  4.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大通县知县田宝岐,才具平庸,难膺民社,著以教职归部选用。”
  5. 《穆宗毅皇帝实录》卷三百十:“田宝岐……俱著交吏部掣签分发各省,以知县即用。”
  6. (光绪)《同州府续志》卷五:“田宝岐,礼县知县。”
  7. 《清光绪十一年冬缙绅全书》:“大通县知县田宝岐,陕西澄城人,进士,九年十二月补。”
  8.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大通县知县田宝岐,才具平庸,难膺民社,著以教职归部选用。”
  9. 《樊山政书》卷十一〈批澄城县命妇田李氏控词〉:“据称,该氏故夫田宝岐,以即用进士解组归田;王重熙束脩不行,得为升堂高弟,又以其子妻之。前后寄顿金银衣饰麦粮,数在千金以上。重熙窥尔夫故,昧抗不还等语。……再查来词,用有大同县印。田宝岐去官之日,预用许多空白禀牍,供其身后妻子打官司之用,可发一噱。”
  10. 《樊山政书》卷十一〈批澄城县命妇田李氏控词〉:“批澄城县命妇田李氏控词。”
  11. 《樊山政书》卷十一〈批澄城县命妇田李氏控词〉:“查王重熙,鄜州廪贡……家有同仁质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