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
嫖客,又称狎客[1]、寻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来并没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后期才转为现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为寻找性服务,现代则专指与性工作者进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国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国受女性主义运动影响罚嫖不罚娼),有些国家则是准设红灯区大赚买春钱(如荷兰、德国)。
历史[编辑]
希腊神话记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价码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绝于途。古希腊的妓女分作数级。最低级的称为πόρναι[3],这个字来自πέρνημι,即“贩卖”,这些“卖春妇”一般为性奴隶,从属于叫做πορνοϐοσκός的人,直译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斋佚文》记有法国民谣:“十个男子九个嫖,不嫖必定有蹊跷;倘非天阉不成器,当是身体吃勿消”。[4]当时巴黎登记有案之妓女约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记的暗妓恐在六万人以上。[5]《约翰生传》作者包斯威尔(J. Boswell)在日记记1764年某日嫖妓的经过。
中国历史上,男性嫖客及嫖娼行为被浪漫化。20世纪之前,卖淫嫖娼在社会生活中持正面形象[6]: 116 。妓女及妓院生活成为“都市繁华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象征着某一朝代的盛世景象”。男性文人做为嫖客很少提到妓院生活的阴暗面。在男女授受不亲的背景下,包办婚姻是社会主流,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被排斥。视男性嫖妓行为,并非仅为满足性欲,而是寻求爱情。妓女被视为职业情妇,以及“扩大着的姬妾队伍的候选人”。嫖妓行为以婚外恋的形式在古代社会文化中存在。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旧道德受到冲击。卖淫嫖娼失去其正面的浪漫色彩,与吸食鸦片、缠足同样被视为陋习,与“中国的衰弱、落后和统治阶级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影、戏剧、酒吧等新娱乐行业的兴起,使妓院完全成为性交易的场所,妓女兼有的文化角色被转移。性交易产业的文化形象从“名士与名妓的风游韵事”,变成“弱女子受恶霸坑害、受鸨母虐待的故事”[7]: 40–41 。
法律以及规范[编辑]
嫖妓、性交易在各国之间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地区而异。
台湾[编辑]
嫖客在购买性服务后不付钱,会被告诈欺罪,跟霸王餐类似,举凡是吃饭、按摩、理发、性交易后不付钱,消费后不付钱皆属于诈欺罪[8][9]。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 ^ 《陈书·江总传》:“总当权宰,不持政务,但日与后主游宴后庭,共陈暄、孔范、王瑗等十余人,当时谓之狎客。”
- ^ 《说文》:“轻也。亦作僄。”汉文帝之女馆陶公主,名刘嫖。
- ^ 这个字初见于阿尔基洛科斯(Ἀρχίλοχος)留下的一个残篇上(fgt. 302 W = Lasserre 91),阿尔基洛科斯为公元前6世纪的军人兼诗人。
-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蛮女借妻》,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
-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百里妓数》,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
- ^ 姚毅. 「犧牲者」、「受害者」言辭的背後-以〈婦女雜誌〉的娼婦論述為中心. 《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 (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社会所研究所). 2004, (2004年第十二期): 115—142 [2025-09-07]. ISSN 1029-4759 (中文(繁体)).
- ^ 康正果. 有关卖淫现象的话语变迁. 《爱情·婚姻·家庭(冷暖人生)》 (湖北省武汉市: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2004, (2004年第10期): 40—41 [2025-09-01]. ISSN 1003-0883 (中文(简体)).
王琼摘自上海文艺出版社《身体和情欲》
- ^ 对于这种消费完不付钱的霸王行为,美容店家该怎么办呢?
- ^ [新闻]白嫖至少涉及诈欺罪,最重可处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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