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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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是为信念或其他事业而受迫害牺牲生命之人,是为事业舍生取义者的荣誉称号,无论该事业是否为应外部势力要求而存在。口语中该词也指任何愿意投身特定事业而接受重大后果的人。

用语[编辑]

古汉语中“烈士”不一定牺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门行·龟虽寿》的“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中的“烈士”指志向远大的英雄。

为保全国家而奉献生命称为殉国。对为国捐躯的烈士而言“殉国”是一种有意义的牺牲,这种信念使他们能够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勇于赴死,并期待通过死亡实现道德圆满与精神不朽[1]

古代[编辑]

在中国古代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义,如荆轲刺秦王,也称为烈士。

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

——《左传[2]

翻译:为国家而亡,臣子就随他亡。若君主为一己私利死或亡,不是他的亲信,谁敢承担(陪葬或殉难)呢?

能够看出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为国家(社稷)或君主而死的观念,但仍不能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忠臣的唯一标准。

诚哉!五代之际,不可为无人,吾得全节之士三人焉,作死节传。

——《新五代史·卷三十二》[3]

其初无卓然之节,而终以死人之事者,得十有五人焉,而战没者不得与也。然吾取王清、史彦超者,其有旨哉!其有旨哉!作死事传。

——《新五代史·卷三十三》[4]

北宋《新五代史》创设了“死节传”和“死事传”,这个概念的核心是“为保全名节而死”,通常指忠臣烈士或为贞操献身的妇女,其事迹旨在颂扬其忠贞不屈的精神。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方面,一开始乃指称参与推翻清朝统治而牺牲的革命家,如陆皓东史坚如秋瑾林觉民邹容等。后来扩及北伐抗日战争国共战争等役的牺牲人士,如张自忠高志航萨师俊戴安澜张灵甫黄百韬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将领。比照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敌对立场的差异之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追认的朱瑞叶挺,中华民国政府认其为乱党),在对于中国抗日战争的牺牲人员中,敬奉的对象是一样的,如张自忠戴安澜赵登禹等军事将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革命烈士称号改为“烈士”,但之前评定的仍称为“革命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编辑]

在香港,因公殉职者会获葬于浩园

另外,西贡烈士墓园是为了纪念在香港保卫战牺牲的西贡居民。

其他国家[编辑]

不仅中国,世界各国(尤其以军事斗争胜利而执政的政权)都有对建国先烈的尊称,例如:法国会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韩民国会纪念在抗日朝鲜战争战死的人士;美国则是尊奉独立战争为对抗英军而战死的军人、与南北战争联邦军方面的牺牲军事人物。

参考文献[编辑]

  1. ^ 刘志英. 「殉國」思想與行為之研究 (PDF). 南华大学. 2011-06-02: 20 [2025-11-15]. 
  2. ^ 左传. Chinese Text Project. [2025-11-15] (中文). 
  3. ^ 新五代史卷三十二. 维基文库. [2025-11-15] (中文). 
  4. ^ 新五代史卷三十三. 维基文库. [2025-11-15] (中文).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