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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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刑商朝法律总称,名字来源于商朝的创建者

具体条文未知[编辑]

汤刑的具体条文内容已无法考证。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可知它是因为国内有动乱而作。但《今本竹书纪年》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虽然《今本竹书纪年》是伪书,但是作伪者也见到过一些在其作伪时还尚未失传的书籍并会对其有所参考;结合清华简《厚父》提到“孔甲之典刑”,一般认为夏王“孔甲”和商王“祖甲”是具有一定相似度的两个王,祖甲时期重新修订“汤刑”并公布于众是完全可能的。据唐代后人孔颖达所作之注释《春秋正义[1]而论:“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不畏上。”,推测三代的法律制订者是为了让法律达到寒蝉效应令民众恐惧顺服,通常刻意不公布具体条文,但是禹刑、汤刑和九刑均属于公布法律的特例。

参考资料[编辑]

  1. ^ 卷四十三·昭公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