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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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本法 Educational Fundamental Act | |
|---|---|
| File:National Embl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 |
| 类型 |
|
| 立法机关 | 立法院 |
| 签署人 | 李登辉 |
| 签署日期 | 1999年6月23日 |
| 施行日期 | 1999年6月25日 |
| 立法历程 | |
| 提案者 | 颜锦福等13人、翁金珠等50人、蔡璧煌等22人、朱惠良等55人、教育部、李庆华等17人 |
| 提案日期 | 1993年至1997年 |
| 相关委员会 | 教育委员会 |
| 教育委员会审议 | 1997年12月17日 |
| 二读 | 1999年6月4日 |
| 三读 | 1999年6月4日 |
| 修正历程 | |
| 最新修正 | 2013年12月11日(第5次修正) |
| 相关链接 | |
| 立法历程 | |
| 修订后文本 | |
| 状态:已施行 | |
《教育基本法》是中华民国为了保障人民学习与教育权利、确立教育方针、健全教育体制所制定的教育法令,法令本身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母法”或“本法”之性质。其中在1994年时,台湾数个民间团体于4月10日发起游行活动以要求教育改革;之后成立了四一○教改联盟以持续推动,而这也引起社会各界广大回响。其中四一○教改联盟要求落实小班小校、广设高中与大学、推动教育现代化并且制定《教育基本法》等改革要求,而这4项诉求也成为后来教育改革的主轴。受到社会舆论要求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压力下,当时担任立法委员的翁金珠等50人则提出了《教育基本法草案》。在经过立法院通过后,1999年6月23日时由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公布《教育基本法》。
其中规定人民是教育的主体、教育权由中央下放至地方、国民教育得视社会发展延长年限以及保障弱势族群受教权,同时鼓励私人兴学并且允许公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由于《教育基本法》其效力远大于其他教育法律,可说是一切教育法规的根本大法,因此对整体教育有极为深远的影响。而2006年12月12日时,立法院通过管碧玲等立法委员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禁止学校有任何形式的体罚而成为世界上第109个禁止校园体罚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