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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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Template:Langx)为具备独立效用,并得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之物,从物可协助主物的效用,主物与从物皆为独立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权,所以主物与从物共有两个所有权[注 1][1];主物与从物如分属两人,将无法发挥从物的效用,也可能减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规定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以避免减损物的价值及妨害经济上的效用[1],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当事人约定,如汽车、船、脚踏车[1]、房屋属之[2]。[3]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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