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質量單位)
(重新導向自担)
石(亦可訓讀為石)在秦朝和漢朝時作為質量單位使用。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石為一百二十斤。漢代一斤大約有258.24克,一石大概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石為容積的市用單位,1石為100升;擔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擔為100市斤即50公斤。在近現代常用於棉花的總產量,如1971年全國棉花總產量9000萬擔。
香港[編輯]
香港通常寫成担(擔的俗字)。一担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担(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公斤
B. 一斤(cattie)重 1+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担即重 133+1⁄3 常衡磅。
現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這兩個標準[3]。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為一百二十斤的標準,後為了避免和英國單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