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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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是一种经济制度,生产资料为个体排他性占有。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Template:Tsl、合作社财产皆不同。
经济学的观点[编辑]
第一次工业革命期间,亚当·斯密区分了作为后天获得的权利的“财产权”和自然权利。他将自然权利限定为“自由与生命”,也关注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私有财产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并指出财产权与公民政府相互依存,认识到“财产状态必然随着政府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没有财产,公民政府就不可能存在,因为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界定和保障财产所有权。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认为私有制能够提供重要的经济激励,私有产权保证了个人对财产收益的控制,从而形成推动经济活动的动力,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成为可能,为现代工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其次,马歇尔认为私有制有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他的经济学体系中,资源配置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完成。商品、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在市场中通过供求关系形成价格,而价格又反过来引导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用途,这一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之一,就是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只有当资源归属于特定主体时,市场交换才能顺利进行。马歇尔并没有把私有制视为完美无缺的制度,他注意到,私有制可能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垄断等问题,马歇尔认为政府应针对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莱昂·瓦尔拉斯在其一般均衡理论中把私有产权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他假定生产资料和资源由私人占有,并通过自由交换进入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价格体系与供求关系模型,研究经济如何在竞争条件下趋向一般均衡。在这一框架中,私有制的意义主要在于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使价格机制能够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而瓦尔拉斯的理论本质上是试图证明:在理想竞争市场中,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经济体系可以实现整体均衡与资源最优配置。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认为私有制是自由社会的制度基础。在他的理论中,个人只有拥有财产,才能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私有制为个人提供了独立的经济基础,使人们能够在不依赖权力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生活和决策。其次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的概念,认为社会中的许多复杂秩序并不是由中央计划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无数个人的自由行动和市场交换中逐渐形成的,私有制为这种自发秩序提供了制度条件。哈耶克认为私有制有助于分散权力并防止权力集中,如果国家掌握主要生产资料,就意味着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集中在同一机构手中,这容易导致专制或极权统治,私有制则使经济资源分散在不同个体和企业之间,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权力结构,正因如此,哈耶克认为私有制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哈耶克并不完全反对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他承认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供规则和公共服务,私有制需要法律和制度保护,但他强调政府干预应有限,这些干预不应破坏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的基本框架,否则就会削弱经济效率并危及个人自由。
达龙·阿西莫格鲁和詹姆斯·A·罗宾逊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中提出私有制本身不能保证繁荣,关键在于是否有制度保障产权,即使一个国家形式上实行私有制,如果存在权力高度集中、法律不公、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等问题,私有制也无法发挥经济激励作用,在掠夺性制度下,私有制会被少数精英或政府控制,被用来榨取财富,普通公民的经济活动缺乏安全感,即使名义上存在私有财产,投资和创新的动力仍然被抑制,经济发展缓慢,在包容性制度下,私有制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经济繁荣。与卡尔·马克思批判私有制的观点相比,他们并不主张废除私有制,而是强调制度保障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编辑]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剥削关系和阶级分化的根源,它使少数资本家占有工厂、土地等生产资料,并透过雇佣劳动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与劳动异化。在他看来,这种制度随着资本累积和社会矛盾的加深必然走向历史变革,因此应透过无产阶级革命逐步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或社会所有的制度,以消除阶级对立并实现更平等的社会结构。马克思认为市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它通过商品交换和价格机制连接社会分工,但其本质受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价值规律支配,服务于资本追逐剩余价值与利润积累。在他看来,市场竞争并非平等交换,而是资本之间争夺剩余价值的过程,往往导致资本集中、垄断加剧以及劳动异化。同时,市场还会掩盖真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将市场视为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而非永恒的经济机制,在以生产资料共同所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他们的产品。 [1]
恩格斯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产生私有制的最根本原因,在原始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类主要依靠采集、狩猎和简单农业维持生存,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基本处于共同占有状态,这种以共同占有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可以视为“原始公有制”,社会制度则以母系制度为主,女性在家庭与社会中占据相对重要地位。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增加,金属工具、牛耕等新的生产工具或方法被发明,直接促进了相对剩余产品的出现,对于剩余产品的不公平分配就是私有制的最早形式。与此同时,社会制度也随之逐渐转向以父系制度为核心的形式,这一转变在制度层面强化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机制,从而进一步巩固了私有制的稳定性。[2][3]
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后,这种私有制进一步表现为金融资本和垄断资本高度集中,使少数资本集团控制国家经济并加剧全球范围的剥削与矛盾。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通过革命将土地、工业、银行等关键生产资料转变为国家或社会所有,建立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
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和专制制度为代表)基本标志之一。[4]
毛泽东认为资本主义及传统封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剥削与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根源,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主义革命逐步加以改造和消灭。他主张在中国首先完成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废除,通过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再进一步推进三大改造。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强调必须依靠群众路线和持续的阶级斗争来巩固公有制,防止资本主义因素复辟。他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因此需要不断进行政治与经济层面的调整,以维护社会主义方向。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中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他提出先富带动后富的思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政策倾斜、市场机会和经营能力率先富裕起来,同时强调这些先富群体和地区有责任带动其他地区和群体共同发展。这一思想的逻辑是,私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作为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补充甚至动力来源,但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方向,防止两极分化固化,并最终服务于共同富裕这一长期目标。
外部链接[编辑]
- 薛涌:《普通法传统中的私有产权》 Template:Wayback(2007)
- 崔之元:《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Template:Wayback(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