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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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恋(Template:Langx,或恋兽)是指人类对人类以外的动物的性固着,属性偏离的一种[1][2][3]。 人兽交(脚本错误:没有“Lang”这个模块。)是指人类跟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间所发生的跨物种性行为。在用法上,上述两者经常遭视作同义词,但一些研究者会把两者以思想和行为这二个特点区分开来[4]。
尽管人跟动物发生性行为在一些国家并不违法,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兽交会被视为违反虐待动物法、性悖轨法,或是干犯了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5]。
用语[编辑]
这一主题中有三个经常遭视作同义的关键用语—— 恋兽癖(Zoophilia)、兽交(bestiality)、动物恋(Zoosexuality)。一些研究者会把动物恋(对动物的专一性偏好)和兽交(人类跟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区分开来,因为兽交不一定是受到对动物的性兴趣所驱使[4]。一些研究显示在跟动物有过性接触的人群中,对动物有性偏好者仍属少数[6]。此外一些动物恋者称他们从来没有跟动物有过性接触[7]。有动物恋偏好者会被称为动物恋者(zoosexuals)或恋兽癖者(zoophiles),或带含贬意的性悖轨者,在英语中也可非正式地称他们为“zoos”、“Zooerasty”、“zooerastia”,不过其含意较不贴近正式用词,且相对较少使用[4][8][9]。 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于1990年提出一个用于特指透过观看或造成动物痛苦,来获得性快感或非性快感的用语——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淫乐动物虐待为三个麦克唐纳症状(反社会行为的先兆)之一[10]。
恋兽癖[编辑]
在1886年,理夏德·冯·克拉夫特-埃宾男爵出版了《性精神病态》(Psychopathia Sexualis)一著,于当中首次使用“zoophilia”(恋兽癖)这一用语。他于当中描述了一些“对动物进行侵犯(兽交)”及“恋兽情欲”(zoophilia erotica,即对动物的毛皮有性偏好)的个案[11][12]。“zoophilia”由两个希腊语名词所组成——“ζῷον”(发音:zṓion,即动物)及“φιλία”(发音:philia,即友爱)。在现代的用法中,“zoophilia”可指人类跟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间所发生的性行为、想进行兽交的欲望、一种特定的性偏离(即非典型的性兴奋)。尽管克拉夫特-埃宾也提出了“zooerasty”这一用语来形容对动物的专一性偏好[13],但其普及度相对较低。
动物恋者[编辑]
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于2002年提出一个更为中立的用语“zoosexual”(动物恋者)[8],其跟“zoophiles”(恋兽癖者)属同义。它也可作为形容词使用,比如“zoosexual act”(动物恋行为),其可指人类跟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间所发生的性行为。由此衍生的名词“zoosexuality” (动物恋)有时会被一些动物恋者所使用,用于暗示它是一种表现为“与人类以外的动物建立浪漫关系及性关系”的性取向[8][14]。
兽交[编辑]
法律用语“bestiality”有三个不同的读音:脚本错误:没有“IPA”这个模块。、脚本错误:没有“IPA”这个模块。(两者皆为美式)[15]、脚本错误:没有“IPA”这个模块。(英式)[16]。一些动物恋者及研究者把“恋兽癖”和“兽交”区分开来,以前者表达想跟动物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后者来表达性行为本身[17]。麦斯特于1962年以“bestialist”来表示淫乐动物虐待,使得用语问题进一步恶化。
新泽西州医学院精神病学助理教授、美国爱护动物协会的咨询董事斯蒂芬妮·拉法基(Stephanie LaFarge)写道,可以在这一主题上区分两组人:兽交者(强奸或虐待动物者)及动物恋者(对动物有情感/性依恋者)[18]。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和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已透过互联网对一群自称恋兽癖者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他们理解“恋兽癖”一词背后隐含着对动物福利和权利之关注,他们以部分概念来把自己跟“兽交者”这一用语的定义区分,他们会把后者定义为专注于享乐的恋兽癖者。威廉姆斯和温伯格称“恋兽癖”这一用语为对“兽交”之辩解[19]。
发生率[编辑]
《金赛报告》指出8%的男性和3.6%的女性跟动物有过性接触,并指40–50%住于美国乡村地区的人有这种经历[13],不过这一数字于后来出现争议,原因包括非随机抽样、所包含的囚犯人数过多——这会导致取样偏误的情况出现。同志活动家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称在性研究上很难做到随机抽样,金赛研究所的第二任所长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在清除源于囚犯的数据后,发现数据并没有显著差异[20]。
美国农村人口于1940-1974年期间下降了8成,使得与动物一同生活的人口亦相应减少;享特于1974年发表的研究指出,这样的人口变迁会使兽交的发生率出现明显的变化。在1974年,4.9%的男性(1948年为8.3%)和1.9%的女性(1953年为3.6%)报称跟动物有过性接触。 米列茨基(Miletski)于1999年引述这项研究时,表示自己相信这一现象是兽交发生的机会减少所致,跟持有相关兴趣者是否变少了无关[21]。
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于1973年出版了一本聚焦于女性之性的书籍《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其收录了190个来自不同女性的性幻想;当中23个包含动物恋行为[22]。
一项研究显示,显著较多的精神病患者(55%)报称有过兽交,实际性接触(45%)及性幻想(30%)的发生率皆高于对照组(住院病人和精神科的工作者)[23]。克勒波(Crépault)和库蒂尔(Couture)于1980年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5.3%的受访男性在异性性交的过程中幻想自己在跟一只动物发生性行为[24]。一项2014年发表的研究指出,3%的女性和2.2%的男性报称曾幻想跟动物发生性行为[25]。一项1982年发表的研究显示,186名大学生当中有7.5%跟动物有过性互动[26]。
透过观看动物交配的情景来获得性兴奋的情况会被称为恋动物交配癖(faunoiphilia)[27]。马斯奈于1994年指,时常对观看动物交配有兴趣及感到兴奋可能为动物恋的一个潜在迹象。对动物恋行为有性幻想的人可能不会想在现实中从事之。南希·弗莱德指相关的性幻想能提供一个渠道,以使人从文化对性的期望、限制、价值判断中抽离。几项研究已发现女性在观看倭黑猩猩交配的影片时,其阴道的反应比起进行非涉性的刺激时更为强烈[28][29]。
吴敏伦在《知己知彼》(1996年)中表示,一些有关在中国人社会的调查发现,约0.5%的人有兽恋性行为,并指实际数字“可能更多”[30]。
各方视角[编辑]
研究角度[编辑]
性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人与动物关系学皆对动物恋有所探讨。
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中,动物恋被分类在“其他特定的性偏离障碍”之下[31](第三版和第四版则分类在“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之下[1][2][3][32])。世界卫生组织采取同样立场,把对动物的性偏好列在ICD-10的“其他性偏好障碍”之下[33]。只有在构成了个人困扰或对正常功能有显著影响的时候,DSM-5才会视动物恋为一种可诊断的疾病看待[31][34]。
其他领域也对动物恋有所探讨,包括伦理、哲学、法律、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社会学则可能聚焦于淫乐动物虐待及与性虐待有关的问题,并借由没有性成分的动物恋研究动物与人的关系、动物为人带来的情感支持。精神病学的研究范围也可能包括具有临床意义的动物恋。2011年出版的《国际法医学杂志》指出,跟动物有性接触这回事本身基本不会视为临床问题[35];它也同时描述了不同类型的动物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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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指属第2类、第3类、第8类的动物恋者为最常见的(浪漫型动物恋、动物恋幻想、普通的动物恋),而属第6类和第7类则为罕见(淫乐动物虐待和机会型动物恋)[35]。
动物恋行为可能反映童年期的性尝试、当事人遭受虐待的性经历、欠缺性释放的途径。若对动物的性欲望大于人类,则会被认定为真正的性偏离,受其困扰者通常伴有其他类型的性偏离[36]。动物恋者通常不会为此寻求治疗,所以精神科医师不会对其特别关注[37]。
对动物恋的详细研究最早出现于1910年。1960年左右开始有经过同行评审的相关研究。但不少有关动物恋的高引用量研究没有在设有同行评审的期刊上发表,米列茨基的研究便是当中的一个例子。此外还有一些对此一领域具重大影响的书籍(比如麦斯特和米列茨基的专著) [38];该些研究已达成共识的项目包括:
比茨还指:
“跟动物发生性接触的现象正失去原本掩盖着它的禁忌:它在学术出版物中的出现次数有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大众也开始正视它……在动物伦理、动物行为、人类学、心理学、心理健康、社会学、法律等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者们,需要更开放及详细地探讨跟动物的性接触”[41]。
后来的研究出现了三个发展方向——由于一些动物会享受跟人发展性和情感关系,所以假定在关系中不存在施虐成分,并指它们有能力跟人建立情感纽带[42]。金赛及金赛前的研究也有类似发现。米列茨基于1999年指出,互联网上的资讯通常非常强调如何为动物提供欢悦,及如何识别一只动物是否同意跟自身发生性关系。乔纳森·巴尔科姆(Jonathan Balcombe)指出动物会为享受而做某事,但他同时指出宠物的饲主会对此感到不以为然[43]。
比茨形容动物恋/兽交的地位处于犯罪、性偏离和爱之间。她指由于大多数研究是依据犯罪报告而进行的,所以相关个案在很多时候会包含暴力和精神异常的记录。她继指只有很少研究会从社群的志愿者当中获取数据[44]。该些研究具有潜在的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对于涉性研究而言更是如此[45]。
有多个个案研究显示,有些动物恋者只会被特定物种性唤起,有些能被多种物种性唤起(甚至包括人类),也有些根本不对人类感兴趣。[6][46]
一些研究者在2017年观察到一只在尝试跟鹿交配的猴子,他们表示这可能提供了人类为何会进行跨物种性行为的线索[47][48][49]。
历史和文化角度[编辑]
《圣经》当中有提及过兽交这种行为的实例[50]。一幅至少已有10000年历史的北意大利石洞壁画描画了一名男性跟一只动物的兽交行为。雷蒙德·克里斯汀格(Raymond Christinger)解释指这幅壁画展现了在当时部落首领的权力[51],而现在的研究者也不能从中得知这种行为在以前是否更为人所接受、当时人认为这种行为寻常与否、这幅壁画是否依据想像而画的[52]。《剑桥插图史前艺术史》(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Prehistoric Art)一著指这幅壁画可能只是幽默艺术的一种,因为壁画中的男性看似在接合的同时也欢快地挥着手。并指陶工可能因为觉得很有趣的缘故,所以才在这幅画作上看似花了不少时间似的[53]。用了伪名的法国作家雅各布斯X博士(Dr Jacobus X)表示这幅壁画很明显成于“对人兽交的禁忌尚不存在”的时候[54]。马克·艾普瑞克特(Marc Epprecht)指像雅各布斯X博士般的著者不值得尊重,因为他们的探讨是以传闻为基础,并且特意把内容弄成满足读者窥淫兴趣的样子[55]。麦斯特表示,由于史前人类生活在史前,所以能留下来的记录不能以说话或文字方式流传,使得现今研究者只能窥探其性行为的一角[56],洞穴壁画可能只表现出艺术家的主观成见或思想。
品达、希罗多德、普鲁塔克一同称古埃及人会跟山羊一起参与交媾仪式[57]。
一些北美和中东土著的文化接受兽交[58]。人兽交在美洲原住民(包括霍皮族在内)中仍属不罕见[59][60]。罗热(Voget)形容年轻美洲原住民的性生活“极富包容性”,其范围涵盖了兽交[59]。此外科珀因纽特人没有对“跟活着的动物厌恶进行性交”这件事感到厌恶[59]。
在基督教占主导地位的中世纪,若发现某人进行了兽交行为,其便会遭到处刑。处刑方法一般为火刑,然后可能需同动物一起以相同的方式死亡或被判绞刑。这样做的背后原因在于这种行为有违“圣经的规训及贬低人的灵性,使人化为纯粹动物性和肉体的存在” [61]。当时一些被认定为巫女的女性会遭到指责,指其跟化为动物的恶魔交媾。这样的指控就如同在欧洲女巫审判中女性们于酷刑底下所作的证供,无法确定其有效性[57]。
宗教角度[编辑]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神学家会引用《利未记》第18章23节:“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他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和第20章15-16节:“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女人若与兽亲近,与他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来谴责兽交。然而有一些对《新约圣经》的解读认为其没有明确禁止兽交[62]。
意大利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的第二部分列出了一系列“违反自然的恶习”(享受成分大于生殖成分的性活动),并按其罪恶程度做了一个排名。他于最后总结道:“当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兽交之恶行”[63]。
印度教的某些宗教艺术品刻画了宗教人物跟动物发生象征性性行为的场景,比如克久拉霍的寺庙群外围便存有这类型的雕像。该些艺术品的主要设计目的在于象征性地刻画某些动物的性化形象,而非希望重视经典的场景[64]。根据印度教在制作情色绘画和雕塑方面的传统说法,该些动物为神的化身,所以当中人物实际上是在跟神发生性行为[65]。但按《薄伽梵往世书》等经典的内容,跟动物发生性行为会使人堕入地狱,对于跟牛发生的情况而言更是如此。而堕入者会被迫在一棵“长满利刺的树”之上磨擦[66]。
动物恋与法律[编辑]
动物恋行为在许多法域中是违法的,其他的情况则是禁止恶待动物(the mistreatment of animals),而没有特别指明是人兽交。英国《2008年刑事审判及移民法令》第63条认定持有描绘某人跟动物性交或口交的映像属违法[67]。尽管英国司法部对极端映像的解释性注释指 :“这并不关乎生产者意图或会否引起被告性兴奋的问题”[68],但其后于报章上说道:“若一个人出于讽刺或政治评论目的而持有相关映像,那么能否入罪仍存有争议空间”[69]。
不少法域在踏入21世纪以后便制定禁止跟动物发生性行为的法律,当中包括新罕布什尔州[70]、俄亥俄州[71]、俄亥俄州[72]、德国[73]、瑞典[74]、丹麦[75]、泰国[76]、哥斯达黎加[77]、玻利维亚[78]、危地马拉[79]。
在部分地区,针对动物恋的法律会因特定事件而设立或废除[81]。一些地方的相关法律十分具体, 而另一些则使用像“性悖轨”和“兽交”般欠缺法律准确性及定义不清晰的用语。在过去,一些针对兽交的法规是依据兽交会产生怪胎或对人民具有冒犯性的信念而制定的。现今的反虐待动物法和反兽交法则较为关注动物福利和維護人民的“道德标准”[82]。瑞典动物福利机构于2005年向当地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于当中表达了对虐待马匹的呈报率上升之担忧。并表示当时的反虐待动物法不能使动物完全免于任何形式的虐待,因此需要更新,但于后来总结道所提出的法规必须在“获得市民支持”及“保护动物”之间取得平衡[83]。在1989年,新西兰的刑事法案曾考虑把针对兽交的刑事法规废止,然后视之为心理健康问题看待,但这一计划始终没有得到正式落实,在当地进行兽交的人仍继续被起诉。根据当地的刑事罪行条例,任何虐待动物者皆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从接合的一刻计,其便已符合虐待动物的条件[84]。2016年,加拿大对反兽交法进行了解释,使得大多数跟动物的性接触合法化(除了性交或肛交)[85]。
在香港法例中,兽交乃违法行为,违者可被控以“违反自然性交”罪[86]。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L条《兽交》规定:“任何人与动物作出违反自然性交,即属犯兽交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10年”。
2015年,丹麦议会以91比75通过法律禁止人兽交。该项法案由丹麦农业部长提出,认为之前的法律没有对动物提供足够的保护。[87]
色情中的动物恋[编辑]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拥有极端色情材料为明确非法行为。例如2013年2月一名40岁的男子被英国警方逮捕的案件[88]。
日本曾有獣皇(じゅうおう)的动物恋三级片。
健康与安全性[编辑]
脚本错误:没有“main”这个模块。 人畜共通传染病是指任何可以经由动物传染给人的传染病。当中一些可经由随意的接触传染,不过也有一些更容易经由精液、阴道分泌液、尿液、 唾液、粪便、血液传给人类。相关例子包括布鲁氏菌病、Q型流感、钩端螺旋体病、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因此对于人类而言,跟动物发生性行为仍属一种高风险行为。此外从事者也有可能对动物精液的过敏,相关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最后从事者可能会在接合时受伤、或被动物咬伤/踩伤。
2005年在美国有一位男子肯尼思·D·皮尼安在与马匹性交后导致急性腹膜炎和乙状结肠穿孔而死亡。[89]2012年巴西一份临床研究又指出,兽交为阴茎癌的风险因子。设研究指由于在过程中阴茎组织会跟动物的生殖器粘膜接触,所以假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动物的肛门或生殖器分泌物对人类可能具有抗原性或致癌性[90]。
动物恋者[编辑]
没有性成分的动物恋[编辑]
动物的爱不一定跟性有关。在社会学和心理学中,动物恋一词可以在不带性意味的情况下使用。在西方社会,人们会把将动物视作食物或宠物是可接受的行为,且通常受到尊重或容忍。然而动物恋一词会用于代指对动物的性偏好,使它成为了性偏离的一种[91]。一些动物恋者不会就其欲望采取任何行动。自认为动物恋者的人可能会感受到他们的爱是以浪漫为主导,性则为次要。他们指,这样会使其跟那些完全出于性动机而作出兽交行为的人存有差异[92]。
社群[编辑]
根据一项互联网调查的结论,大多数动物恋者在计算机网络普及以前并不认识其他的动物恋者,因此大多数人会选择秘密地进行兽交活动,或只把相关偏好告诉他们认为值得信任的朋友、家属或伴侣。互联网及其前身能让人们获得以前不易获得的相关资讯,使人在拥有较高匿名性及安全性的情况下交流。由于博客带有些许日记的性质和互联网具有匿名性的缘故,所以动物恋者终获得一个渠道以“开放地”展现他们的性态[93]。自20世纪80年代起,计算机网络的规模便日益增长,使得许多过着非主流生活方式的人能在家中等地方参与线上社交群组,跟其他拥有共同生活方式的人交流[94]。马科夫于1990年形容指,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能使相隔千里的人拉近,让他们就像共同生活在一个小村庄一样[95]。据称当时基于幽默目的而建立的新闻组alt.sex.bestiality的流量排名能打入众多新闻组的头1%(即在约5000个新闻组中排行50位左右)[96]。此外众多在80-90年代间诞生,并以动物恋为主题的电子布告栏和留言板能使动物恋者聚在一起交流。当中有部分更建立了个人或社交网站,以至网络论坛。到了1992–1994年左右,更广泛的社交网络已经发展起来[97]。使得上述的新闻组alt.sex.bestiality于1990-1996年间逐渐转型为讨论和支援群组[98][99][100][101]。并提供有关兽交的健康问题、法规、参考书目的资讯,此外还会举办社群活动[102]。 自20世纪90年代起,便陆续有人建立以动物恋为主题的网站,使用人数也有增长;比如以动物恋为核心内容的网络论坛beastforum.com在2019年2月关站前,累积会员人数达160万人[103]。
关于动物恋或相关行为的争论[编辑]
由于兽交本身是带有争议性的,因此分别出现了为作出这种行为者辩护的观点[104]和反对[105]这两种观点。正反双方所提出的理据涵盖宗教、道德、心理、医学、社会等各个方面。大众文化及主流社会普遍认为这种行为有违伦理[106],但也有小众人士及相关团体对此提出了异议。相关的争论至今仍未结束。
认为兽交应该被禁绝的观点[编辑]
对兽交的主要批评意见认为其必定会伤害动物及对它们构成虐待,理由是动物没能力对性行为给予或拒绝给予同意[107]。
英国内政部于2002年检讨当地的性罪行时,视兽交为一种“令人厌恶的行为”[108]。安德烈亚·贝茨依现有证据指,淫乐动物虐待行为可涉及对动物使用暴力,并指即使没使用暴力,其也有可能对动物构成伤害[109];但她也同时表示人类跟人类以外的动物所发生的性行为可使参与方皆能获得欢快感[109]。
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称动物没能力像人类般思考,所以它们不能给予完全知情的同意。该协会持“不论动物有没在过程中受到伤害,所有人类与之发生的性行为皆为虐待”这一立场[110]。弗兰克·阿斯乔内博士(Dr. Frank Ascione)在一篇刊于1993年的文章中表示:“不论动物的身体有没在过程中受到伤害,兽交皆可被认定为虐待。”南缅因州大学犯罪学教授皮尔斯·贝恩(Piers Beirne)在一篇于1997年刊登的文章中表示:“参与者若要给予真正的性同意,就必须神志清醒、充分知情、积极面对他们的欲望。”[111][112]
保守派基督教组织发现研究院(Discovery Institute)的高级研究员、智能设计论认可者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从人类的尊严的角度出发,表示:“这样的行为贬低和完全颠覆了人类是‘独特的、特别的、宇宙上已知拥有最高道德标准的生物’的重要理解——亦即‘人类中心论’......法律谴责兽交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这种有辱人格的行为彻底颠覆了人类最根本的尊严,并且是对人类无法估量的内在道德价值的一种冒犯。”[113]
认为兽交不应该被禁绝的观点[编辑]
一些辩护者声称,性同意问题在兽交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很多合法且牵涉到动物的人类行为都没有得到动物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人工授精、狩猎、动物实验、屠宰动物以供人类食用[114]。就上述理据,布赖恩·卡瑞吉声称:
动物的性自主权受到像人工授精和屠宰般的人类获利过程所侵犯。与兽交相比,该些过程可能更为人带来生心理上的厌恶感。但有关动物同意问题的探讨从没上升至这样的一个高度。为限制动物跟动物恋者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而设罪的做法,并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基于立法者的道德偏见,此外这也使动物恋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冲击,比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及程序公义。……使动物恋刑事化的法规不是因会对动物构成实际伤害而制定的,反之主要制定原因在于社会对这种行为之厌恶,这些举措非法且不当地侵犯了个人自由[115]。
就兽交有违人类尊严这一点,香港性教育促进会创会会长吴敏伦声称人类食用动物也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并且声称,兽交违反自然不能视作一个理由,因为乘车等人类行为也是违反自然。对于有批评者认为“兽交十分变态”,吴敏伦声称“变态”的定义欠清晰,又声称若变态是指“常人不做或做不到的事”,那么“天才或世界冠军也是‘十分变态’”[116]。
米列茨基表示他相信“动物能以自身的方式表达性同意,甚至提出邀请”[117]。犬只尝试跟人的脚交媾的情况并不罕见[118]。 罗森伯格(Rosenberger)于1968年强调称,就舔阴的情况而言,犬只不需经过训练便懂得怎样做,门宁格(Menninger)和德克斯(Dekkers)分别于1951年和1994年承认动物有时会冷不丁地主动跟人进行性事[109]。这些证据支持动物会在相关行为中存有正面感受,甚至享受人对自身的性关注[119]、主动与人发生性关系[120]。像狗般的动物可能会想跟人一同参与性行为,并且在“跟人的性互动中看似很享受”[115]。动物的饲主一般会清楚其动物喜欢或不喜欢什么。大多数人能理解动物所厌恶的饲养方式,因为其会在遇上厌恶事件时走开,当遇上喜欢的事时,它也会推着饲主的手。兽交的辩护者声称,这就是动物给予同意的方式,狗也有可能以摇尾巴的方式表达之[121]。
功利主义者兼持动物解放立场的哲学家彼得·辛格声称,只要在过程中没压迫或伤害动物,兽交就不是违背道德的[122]。在《Heavy Petting》一文中[123],辛格声称动物恋行为需以非虐待且互相享受的形式进行。辛格等人声称,人们厌恶兽交一事的部分原因在于不合理的物种歧视及人类中心主义[124][125],因为自然界中也会发生跨物种性行为[126],而人是一种动物[127],所以接受者声称动物恋行为并不是“不自然的”此举本质上不是一种错误的行为[128][129]。
研究已证明人类以外的动物会为了非生殖目的而进行性行为(比方说它们会为了享受而进行性行为)[130]。在2006年,丹麦动物伦理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结论称,有伦理地进行动物恋行为能为参与的人和动物带来正面的体验,而且一些人类以外的动物会认为人类具有性吸引力[注 1][132]。
一些动物恋者声称他们没有虐待任何动物[133]:
在一项近期发表的研究中,大部分的动物恋者对“他们在虐待动物”此一想法嗤之以鼻,他们很多都界定自己为动物福利的拥护者[133]。
学术界人士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和相关研究[编辑]
斯特凡·安德烈亚斯·基拉利(Stefan Andreas Kiraly)在一篇论文中审视了对限制或者谴责动物恋此举提出了质疑的彼得·辛格及抨击彼得·辛格所持有观点的人士分别提出的说法,斯特凡对后者所提出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将动物恋相关行为置于信托关系的道德及法律框架内进行考察,他表示在这一框架内人类对非人类动物的生活唯一被允许作出的干预是那些旨在促进弱势的一方(即非人类)最大利益被作出的干预[134]。
一篇被刊登于《欧亚兽医学杂志》的论文的作者从宗教、法律及动物伦理的角度探讨了恋兽癖相关现象,他们表示,从道德、心理、伦理及法律的角度来看,恋兽癖都是一种异常行为,另外,由于动物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性虐待[135]。
一篇被发表于2017年的论文的作者声称,恋兽癖是一种性偏好障碍,相关行为可以被视为精神病的征兆之一[136]。
属于印尼棉兰北苏门答腊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系的斯里·阿古斯蒂(Sri Agusti)及穆斯塔法·M·阿明(Mustafa M. Amin)在一份人兽交病例报告中表示,恋兽癖是一种性欲倒错,缺乏父母的关注和监管一事可能是使人出现这种性欲倒错障碍一事的原因之一[137]。
菲拉·本斯托(Fira Bensto)在一篇论文中探讨了关于动物恋在对动物的伤害和性同意等方面上的争论,他声称,支持合法化动物恋此举的理据相当充分,常见的反对意见要么站不住脚,要么缺乏足够的论据, 菲拉主张把动物恋的合法性视为预设立场[138]。
属于印尼胡库姆伊斯兰大学学院的富阿迪·伊斯纳万(Fuadi Isnawan)在一篇论文中探讨了印尼把人兽交定为刑事犯罪一事的合理性,他提到,潘查希拉主张尊重所有生命,并且把人兽交视为对其相关核心原则的违反, 根据作者所作的研究,潘查希拉指出人兽交是一种剥削动物的、违反社会规范的和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行为[139]。
一篇被刊登于期刊《Anthrozoös》的论文的作者表示,他们让参与研究者完成了一系列问卷,而研究结果显示有恋兽幻想的参与者在对多人强奸一事的兴趣、对于强奸迷思的接受程度和自我报告的精神病病态这几方面上得分更高[140]。
相关条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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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1.0 1.1 Template:Cite book
- ↑ 2.0 2.1 Template:Cite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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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书目[编辑]
- Midas Dekkers: Dearest Pet: On Bestiality, ISBN 1-85984-310-7
- Mark Matthews: The Horseman: Obsessions of a Zoophile, ISBN 0-87975-902-X
- Andrea Beetz: Love, Violence, and Sexuality in Relationships between Humans and Animals, ISBN 3-8322-0020-7
- Marjorie B. Garber: Dog Love, ISBN 0-641-04272-8
- Website (resource): Surveys on zoophilia in socie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renda Love: The Encyclopedia of Unusual Sex Practices, ISBN 1-56980-011-1
- Hani Miletski: Understanding Bestiality and Zoophillia, available at Hani Miletskis Homepag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Colin J. Williams and Martin S. Weinberg: Zoophilia in Men: a study of sexual interest in animals. - i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Vol. 32, No.6, December 2003, pp. 523–535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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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cyclopedia of Human Sexuality entry for "Bestiality" (存放于柏林洪堡大学性学系官方网站上的百科)
- Animal Abuse Crime Databas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美两国的动物虐待犯罪记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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