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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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指连坐受刑人家属而行刑,为古代东亚社会的刑罚之一,“族”即亲属之合称[1]。此刑法主要针对以家庭为本位的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和罗马[2]。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欺君等重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杀鸡儆猴,会对犯事者施以此类刑罚以巩固自身政权。甚重者如叛国、谋反会遭诛灭亲族,称族诛。
东亚历史上,儒家文化圈如中国、朝鲜、日本和越南株连范围上设有诛三族、诛九族等区分。其中朝鲜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几近一样[3]。
中国[编辑]
在中国历史中,可以明确考证的“族诛之刑”始于春秋时期,但在商朝和西周可能已经有其萌芽。例如《尚书·盘庚》中提到“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里提到的“劓殄”指的是“阉割”之刑,使其不留下后代,尽管盘庚只是对反对迁都的人士进行了恐吓而并未实施这一酷刑,但不排除当时可能已有族诛这一刑罚的雏形。在西周的禹鼎铭文中,周厉王明确下令“于(匡朕)肃慕,叀(唯)西六(师)、殷八(师)伐噩(鄂侯驭)方,勿遗(寿)幼”,从而将鄂国的男女老幼“一个不留”地全部屠杀光,将其灭族灭国[4]。《史记·秦本纪》记载春秋初年的秦武公“诛三父等而夷三族”[5]。《左传·宣公四年》记载楚庄王平定了“若敖氏之乱”后,将其大多数亲属都诛灭掉,造成了“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尔?”的状态,但还是特地赦免了若敖氏的子文的孙子箴尹克黄。《左传·庄公二十五年》记载晋献公诛灭所有亲族[6]。《国语·晋语八》记载晋平公听从阳毕的建议对“栾氏”进行了灭族[7]。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将诛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将诛三族制度化者[8]。秦朝时李斯被赵高夷灭三族[9]。隋朝时“族诛”被隋文帝废除,但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10][11]。
日本[编辑]
《魏志倭人传》记载有关邪马台国的刑罚:“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及宗族”。《日本书纪》亦有记载,雄略天皇时期的大臣下道前津屋私下诅咒天皇,天皇得知后立即派遣物部(禁军)士兵30余名,将前津屋及其全族70余人尽数诛杀。可见古代日本也有类似于族诛的酷刑。
西方[编辑]
罗马帝国第2代皇帝提比略时期的近卫军长官塞扬努斯,因涉嫌企图谋杀提比略和篡夺帝位等种种罪名,被提比略下令夷灭三族,并将其全家尸体曝于相传受到诅咒的卡比托利欧山悬崖的台阶之下。在其国一百余年后“五帝之年”的帝位争夺内战当中,败者奈哲尔和阿尔比努斯也被胜者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灭族。
参考文献[编辑]
- ↑ ZDIC.NET 汉典網. [2008-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5).
- ↑ 和諧家庭: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2008-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8).
- ↑ 엠파스 백과사전.
- ↑ 陈鹏宇.西周厉王时期战争铭文的对比研究[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2014(7):12.DOI:CNKI:SUN:ZLBK.0.2014-07-009.
- ↑ 《史记·秦本纪》: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也。
- ↑ 《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晋士𫇭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
- ↑ 《国语·晋语八》:“阳毕对曰:‘本根犹树,枝叶益长,本根益茂,是以难已也。今若大其柯,去其枝叶,绝其本根,可以少闲。’……公许诺,尽逐群贼而使祁午及阳毕适曲沃逐栾盈,栾盈出奔楚。遂令于国人曰:‘自文公以来有力于先君而子孙不立者,将授立之,得之者赏。’居三年,栾盈昼入,为贼于绛。范宣子以公入于襄公之宫,栾盈不克,出奔曲沃,遂刺栾盈,灭栾氏。是以没平公之身无内乱也。”
- ↑ 王克奇; 张汉东. 论秦汉的参夷法.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1987, (6) [2025-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1-06) –通过中国历史研究网.
- ↑ 《史记·李斯列传》:“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 ↑ 《广阳杂记·卷一》“九族始于隋炀帝”
- ↑ 《唐六典注》: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轘裂枭首,磔而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