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制
(重定向自國有)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6年3月21日) |
国有制(英语:State ownership)或公有制(英语:Public ownership),是指国家或政府所有的资产或事业,例如国有企业。
在中国大陆,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为国有(如城市土地)、一为集体所有(如大部分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土地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编辑]
土地所有制,在不同国家的含义略有不同。如在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大量土地在名义上归属“王室”所有,这些国家的官方认定此为“国有”,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种类型属于“王室的特殊私有制”。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发展规划委员会2013年发布统计数据整理而成,将王室占有大量土地的沙特等国排除在外,部分数据不被当事国政府承认。
括号内,为一国土地国有化程度指数,最高位100,即完全国有:
- 完全国有: File: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 File:Flag of North Korea.svg 朝鲜 (100)、 File:Flag of Vietnam.svg 越南 (100)、 File:Flag of Cuba.svg 古巴 (100)、 File:Flag of Laos.svg 老挝 (100)
- 基本国有: File:Flag of Zimbabwe.svg 津巴布韦 (85)、File:Flag of Singapore.svg 新加坡(87)
- 较多国有: File:Flag of Israel.svg 以色列 (47)、 File:Flag of Kenya.svg 肯尼亚 (41)、 File:Flag of Tanzania.svg 坦桑尼亚 (38)、 File:Flag of India.svg 印度 (35)、 File:Flag of France (1794–1815, 1830–1958).svg 法国 (31)、 File:Flag of Benin.svg 贝宁 (30)
注:
- File:Flag of Laos.svg 老挝——曾于1999年短暂进行少量土地私有化尝试,2004年宣布废止,土地重新收归国有。
- File:Flag of Cuba.svg 古巴——曾于1998年对部分种植园进行私有化,2006年宣布废止,土地重新国有化。
- File:Flag of France (1794–1815, 1830–1958).svg 法国——1990年代后唯一一个持续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欧洲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