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 (社会科学)
| 工商管理 |
|---|
| 企业管理学 |
| File:Emblem-money.svg 经济学主题 |
组织一词有几层基本含义。作为动词,即按一定目的进行编排、组合;作为名词,就是上述活动的结果——有组织的实体,或实体内组成要素间的关系。“组织”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许多知识领域的基本概念,本条目的主题,是作为社会实体的“组织”概念,是以人为主要元素构成的系统,并具有目标、行为与活动。
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即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但在台湾法律上,凡是“以人为成员、基础之组织体”,都常被简称为社团,亦为人民团体之统称,而不着重于其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学术或公益性质;社团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法人资格者,称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之组织体)、“公法人”(依公法设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并为法人之一种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概述[编辑]
“组织”是以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社会性实体,虽然组织出现的历史可以与人类社会的历史相提并论,但构成当今社会主体,主宰我们生活的基本组织形态(例如企业),却是在20世纪才大量涌现的[1]。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即组织理论。其研究主要来源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还有如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政治科学等,都与组织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概念[编辑]
在20世纪初叶,马克斯·韦伯最早把组织作为基本研究对象加以界定,并系统地研究,被后人称为“组织理论之父”。自韦伯以来,许多研究者对组织做了不同的定义,但迄今并没有一个为大家共同接受的公认定义[2]。但综合多种组织定义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如下的基本理解要素:
- 社会实体: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在社会中生存、演化、互动。
- 人: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
- 目标:组织存在的理由。这同时也把那些无目的性的自发涌现的结构排除了。
- 系统:组织是一种动态、开放系统。系统概念,同时还意味着组织的内部结构、规则与边界的存在,以及整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交流等。
- 活动:组织的目标或行为,是通过其内部的活动达成的。
此外,对于复杂的组织(例如企业),规则或制度、技术或知识以及资源等,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组织的类型与形态[编辑]
在现今社会常见的组织形态例如:政府、军队、政党、学校、医院、企业、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工会、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等。在法律上,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法人,从而具有某种类似自然人的独立社会经济地位。
从形态或结构上,经典的组织形态为:官僚组织、金字塔型组织,稍后的例如矩阵型组织、网络型组织。近些年还涌现了许多新型组织的概念,例如:学习型组织、团队型组织、过程中心组织、虚拟组织等。
各地的社会团体[编辑]
File: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华民国[编辑]
依《民法》第45条、第46条,社团依其性质可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及“公益社团法人”两类,前者即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如公司、银行等;后者则系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如农会、渔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团从事一定目的组织,法律学说亦有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极同社团法人之事实,固有需保护之必要,因此有主张类推适用社团相关规定者。
而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三种类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同时依据该法之规定,人民团体的成立必须为成年且具权利能力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记。
- 中华民国社会团体数概况
| 年度 (民国纪年) | 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101年 | 102年 |
|---|---|---|---|---|---|---|
| 单位个数 | 2668 | 2897 | 3279 | 11172 | 11750 | 12363 |
File: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国民政府之《人民团体法》定义的“人民团体”内涵基本相同,下列三类机构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会团体”外以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File:Flag of Hong Kong.svg 香港[编辑]
在香港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约束。香港主权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团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团成立,其后临时立法会通过修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须在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有关申请表格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社团名称及宗旨等资料。而申请社团注册毋须缴费。[3][4]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来源[编辑]
- 《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团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编辑]
- 临时立法会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投票记录.P.108-11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临时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