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奏团
合奏团(英语:Musical ensemble,亦可简称为Ensemble、Music group或Musical group)泛指一群以演奏音乐为主的人集结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团体[1],主要为纯器乐或纯声乐,亦可两者兼备或加入少量其他非音乐类型表演。广义上室内乐亦可计算入合奏团,但室内乐的演奏人数往往比合奏团更少,亦通常指某些特定的乐器组合。“合奏团”一词较多用于古典音乐团体上,但亦可应用于流行音乐、嘟·喔普、爵士音乐等。
合奏团的组成比起室内乐更多变化,例如乐团可以是包涵不同类型乐器的组合(管弦乐团、民乐团、摇滚乐队、爵士乐队);亦可是单一类别的乐器给合(管乐团、弦乐团、打击乐团),甚至是单一种类的乐器组合(长笛合奏、小提琴合奏、萨克斯管等、古筝合奏、大正琴合奏等)。
合奏团都会有一人担当领袖(或称队长)角色,这在流行音乐团体中较常见,队长亦没有限定须由哪类乐手担任,因此,可以是鼓手、吉他手、或是负责主音的歌手担当也没有问题;而在古典音乐团体中,往往都由一位指挥带领,或由称为“乐团首席”的乐手担任。不同的乐器组合亦可有各自的“声部首席”,而第一小提琴手首席惯常亦会是管弦乐团或弦乐团的乐团首席。
古典音乐[编辑]
对于规模较小的古典音乐合奏,较常以“室内乐”称呼,并且按照组合的人数,而为团体或乐曲而定名,而对于需要十名或以下乐手的组合,通常以“○重奏”表示:
- 二重奏(Duet,亦可称作duo,即指二人组)
简单而然,一般以钢琴伴奏的单器乐作品,均可称为二重奏,如奏鸣曲等;亦有特定的组合,如莫扎特为小提和中提琴所写的两首二重奏(K.423、K.424)、巴格尼尼的小提琴与吉他奏鸣曲等,而两名钢琴手于同一部钢琴(四手联弹)或分开两部钢琴弹奏,也符合二重奏的定义。
- 三重奏(Trio)
- 四重奏(Quartet)
四重奏是室内乐中最多采用的组合方式,其中弦乐四重奏更是古典音乐历史中其中一个重要的曲种。除此以外,木管四重奏(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管)、钢琴四重奏(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萨克斯管四重奏、铜管四重奏亦是主要的四重奏组合。而梅西安的《时间终结四重奏》是在集中营囚禁期间写成的作品,所用的乐器也是因应当时环境而得出。
而由女高音、女低音、男高音、男低音各1名所组成的无伴奏合唱,也是四重奏的一种,但声乐则称为“四重唱”。
- 五重奏(Quintet)
五重奏也是室内乐中较多采用的组合方式,最著名的有弦乐五重奏(弦乐四重奏外加一名第二中提琴或低音提琴)、木管五重奏(木管四重奏另加圆号)、铜管五重奏(圆号、二支小号、长号及大号/上中音号)等。莫扎特和勃拉姆斯都曾为单簧管和弦乐四重奏谱写了单簧管五重奏;而舒伯特的《鳟鱼五重奏》亦是十分著名的五重奏作品。
- 六重奏(Sextet)
- 七重奏(Septet)
- 八重奏(Octet)
- 九重奏(Nonet)
- 十重奏(Decet)
人数超过双位数时,变化已经相当多元,各种各样的乐器组合都能称为十重奏。举例而言,法国作曲家泰奥多尔·迪布瓦的十重奏(Dixtuor,1909年)便由两个五重奏组合而成,总谱首页亦书“为弦乐、管乐的双五重奏而作”(指一组木管五重奏,一组弦乐四重奏,一把低音提琴)。
必须指出的是,古典音乐所谓的“重奏”作品,乐章不定,体裁也不定,有严肃的奏鸣曲式,也有舞曲素材,内容相当自由。以上述提到的这个乐器编制而言,甚至可能根本没有重奏之名,而只是将这个编制用在了特定的地方。例如拉罗歌剧《Fiesque》当中的两段晨歌(Aubades),便使用了完全一样的编制。
- 其他
当人数超过十人时,通常都会统称作“合奏”,例如勋伯格的《第1号室内乐交响曲》,其德语标题便采用了“为15名独奏乐手”的写法。
而在声乐方面,“重唱”的定义乃是不计算音乐伴奏,所以如只有一名歌唱者,则仍然称为“独唱”(Solo),两名独唱者为“二重唱”(Duet),如此类推。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 纽约公共图书馆数码藏馆内有关“音乐”的资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ands and Musician Listin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德文)
- Helmut Kallmann; Patricia Wardrop; Jack Kopstein; Barclay Mcmillan. Music Bands. 加拿大百科全書. Historica Canada. 2022-04-01 [2022-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