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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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制度指的是国家基于管理性交传染疾病所制定的一套制度,最早源自于18世纪的法国国家所用,国家允许卖淫,但妓女必须受到极高度的列管和身体检查,这是强制性的,以避免疾病传播,卖淫产业受到国家严格管理[1]

公娼制度也由西方流传入东方,在部分的历史书籍和年代较为久远的医学书籍中,有提及中国于19世纪末开始使用的公娼制度,是类似于18世纪西方的卖淫管理制度和西方的性病卫生管理制度[2]

在18世纪大多数国家卖淫是被禁止并且是非法的,但随着法国的卖淫管理制度在国际广为流传后,公娼制度在19世纪受到许多国家广泛使用。但卖淫一直没有被世人所接受,尽管国家使用公娼制度,也是基于医学的疾病控管而建立的,并不是基于道德观念开放。于19世纪末,被道德人士、反对人口贩运人士所抗议,基于道德人口贩运的舆论压力下,在20世纪公娼制度被彻底废除。

然而在国际大幅度的禁止卖淫下,各国也察觉将卖淫订为犯罪的制度造成许多负面的后果,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卖淫列为犯罪不利于疾病管制,在卖淫非法的国家,警察会将保险套当作卖淫的证据,导致妓女被迫在无法使用保险套的情况下工作,进而令性传染病失控。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应该赋予性工作的劳工有使用保险套来保护自己职业健康的权力。保险套能避免一部分的性传染疾病,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医学研究证实保险套是降低性传染病感染的有效工具,认为将卖淫订罪是阻碍防疫。并且世界卫生组织把健康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认为妓女有权享有这项基本人权。基于性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健康权,以及公共卫生的考量,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反对将卖淫列为犯罪,认为合法化才更利于全世界的健康[3]

各地情况[编辑]

中国大陆[编辑]

清朝初年,清政府严禁官员嫖妓逼良为娼,私妓活动因此有所收敛。中期以后,因经济发展和法令松驰,性交易业重新兴盛。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性交易产业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性交易业日渐发达[4]: 107–108 

清稗类钞·娼妓类》所记,“古有官妓,今无之,然有公娼、私娼之分。纳捐于官中,略如营业税,得公然悬牌,可以出而侑酒、设宴于家者为公,反是则私。至业此之,所蓄钱树子,悉为其假女,姓名皆伪托,阅时稍久,遂不可问,公私皆然,固不仅年龄之不能确计也。”[5]: 7 亦有称公娼为官妓[6]: 96 [7]: 288 官妓本是中国古代由各级政府直接和间接管理的女性倡伎,又称公妓、官娼,相对的即私妓。官妓制度至明清已消亡[5]: 6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中华民国政府沿续清朝的公娼政策,性交易产业持续发达。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至195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完全取缔性交易产业改革开放后,虽然性交易产业重新活跃,但仍处于非法状态[4]: 108 

台湾地区[编辑]

日治时期总督府引进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内地管理,台湾各地取得执照的娼妓与业者可在特定区域,即“游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较之下,“私娼”、“密卖淫”则沦为地方警察取缔的对象。1896年,总督府陆续在台中、台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设置游廓,并实施公娼制度,以保护日籍男性做为统治者的健康与满足其需求为目的。[8] 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必须定期接受性病检诊,不得随意离开位处城市边缘地带的游廓,并常有地方风俗警察抽检居处。本就出于生计所迫而成为娼妓的妇女,透过官方身体检查被公权力贴上标签,划设特定区域管理则局限其身体自由,使得公娼在台湾社会接受度极低,且私娼仍频。

台湾光复后,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台湾省各县市特种酒家管理办法》及《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9]》发放“妓女户许可证”,仍变相允许公娼续存;直到台北市议会在1997年通过废除《台北市娼妓管理办法[10]》,而《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在2002年废止,才终结合法性交易在台湾的历史。此议案从而引发领有执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争,妇运分成主张性自主权和性自由的“性权派”、主张立法保护女性和反对性工作的“妇权派”,以及主张维护工作权、倡议性工作者的去污名化的“妓权派”,互相进行辩论。

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过“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的法案。由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签署生效。法案“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未来在专区内的性交易行为皆不罚,专区外则性工作者顾客皆罚”。因无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俗称红灯区)”,故性交易在台湾地区仍处于非法状态[4]: 108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1. ^ Regulated prostitution 1844-1877 polic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2. ^ 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
  3. ^ They, just like everybody else, value their health. When given the right opportunities, prostitutes, in general, want to work under "safer sex" conditions. An empathetic approach including decriminalization of prostitution is more likely to succeed with regard to STD reduction than attempts to abolish prostitution and compel prostitutes to undergo screening by punitive and harsh legislation.
  4. ^ 4.0 4.1 4.2 张准. 王用 , 编. 中国古代性产业源流考.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现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5, (2015年第36卷第3期): 102—109 [2025-09-01]. ISSN 1672-402X. doi:10.3969/j.issn.1672-402X.2015.03.014 (中文(简体)). 
  5. ^ 5.0 5.1 何文泽. 《宋代官妓研究》 (硕士论文).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2022-08-02] (中文(简体)). 
  6. ^ 谢永年. 煙花搶桑(二)娼妓制度小史. 《中外杂志》 (中华民国·台北市: 中外杂志社). 1977, (1977年11月第22卷第2期): 63—100. ISSN 1016-4162 (中文(繁体)). 又因官吏抽花捐之故,此等船娘实际上几乎等于官妓。 
  7. ^ 王书奴. 《中国娼妓史》 (PDF). 上海市: 上海生活书店. 1934 [2025-09-01] (中文(繁体)). 自清光绪三十一年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抽收妓捐,月缴妓捐者为官妓,反是者为私妓。 
  8. ^ 陈, 姃湲. 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 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 2013-10 –通过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a0000480-201306-201308230008-201308230008-49-119&PublishTypeID=P001. 
  9. ^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0. ^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文献[编辑]

  • 陈姃湲(2013),〈洄澜花娘,后来居上──日治时期花莲港游廓的形成与发展〉,《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1卷,页49-119。
  • 陈姃湲(2010),〈在殖民地台湾社会夹缝中的朝鲜人娼妓业〉,《台湾史研究》,17卷3期,页10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