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 “Police station”的各地常用译名 | |
|---|---|
| 中国大陆 | 派出所 |
| 香港 | 警署 |
| 澳门 | 警司处、分站 |
| 马来西亚 | 警局 |
| 新加坡 | 邻里警局 |
| 台湾 | 派出所 |
派出所、警署(粤语俗称差馆)可指警察部队在某一地区设置的基层机构,亦可指其办公驻地(建筑物)。派出所通常隶属地方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辖区一般较小:都市中可能覆盖一至数条街区,乡村地区可能覆盖一至数个村落。派出所的人员规模与设施因地而异,部分派出所规模较小,可能不设独立拘留室或侦讯室等专门空间,仅能作临时处置或转送。
英文Police station主要指警察的办公驻地,重点在“地点”而非固定的行政层级;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就是公众可前往报案、求助、做笔录的派出所或警署。
中国派出所制度的形成,通常认为始于1914年12月袁世凯公布《设置派出所规程》,并在此后首先于北京设立派出所[1]。
日本[编辑]
日本的基层警察设施以“警察署”为中心;警察署(日语:警察署/けいさつしょ,罗马化:Keisatsusho)负责一定辖区内警务,并统辖其下设置的“交番”与“驻在所”。交番(日语:交番/こうばん,罗马化:Kōban)多设于市区与交通要点,作为前线勤务据点。
日本于1874年在东京设立“交番所”,1881年改称“派出所”。其后“交番”逐渐成为通行称呼(如1908年将“巡查派出所”改称“交番”,1994年前后亦有将“派出所”更名为“交番”之情形)。
日本国内机场、外国驻日大使馆、要员官邸等处所设置的警察设施,称为“警备派出所”。
偏远或情况特殊之地区另设“驻在所”。
中华民国[编辑]
在中华民国的警政体系中,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是勤务执行的机构,负责警勤区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2]。
一些偏远或是特殊的警勤区,没办法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就会特别设置驻在所,由驻在所的警员单独执行勤务[2]。
警察局依照人口、面积分布情形及治安的需求,设置分局,并下设派出所。所长依照派出所规模派任巡佐所长(一线四星)至警务员(两线二星)所长,若乡、镇、市、区与其他地区联合设立而无任何分局,则设置分驻所作为该地的最高执行勤务单位,通常编制规模比派出所大一点,但两者位阶相同。
大韩民国[编辑]
韩国于1924年开设派出所。(现在改称为地区队)当时名称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辖派出所。
韩国的外勤式派出所分类为以下三分所:
- 地区队:派出所改称为地区队,负责周边治安。(管辖首都圈及地方都市)
- 派出所(支署):管辖陆地内落,僻地及岛屿地区。大部分位于母地或母岛。 代理担当警察署的诸般业务。
- 出张所(分所、哨所):外勤式警察所中最下部组织,管辖岛屿、偏僻陆地或山区,负责一般派出所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县级市、市辖区或旗的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称为“公安派出所”,其行政、业务归口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公安派出所设置[编辑]
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镇、城市街道均设有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在区公所驻地设公安派出所,而在人民公社派驻一名人民警察,称为“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改革开放以后直至1985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中型农场和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治安“派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1990年起,高等院校内设立治安派出所,与高校保卫处设在一起,其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公安分局文化内保。边境、海岸的乡、镇、街道通常设有边防派出所,为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受县区公安边防大队垂直领导。但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具有普通派出所的全部业务与职权。
2014年后为适应特殊地区需求(如城中村),北京等地又开办了直属派出所。
2018年后随着公安边防部队转为人民警察编制,边防派出所逐渐被撤销或改编为边境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职责[编辑]
- 户籍管理
- 治安案件处理
- 联防联控
- 刑事案件:2005年,公安部规定派出所受理辖区内五类刑事案件:
- 民警现场抓获的
- 犯罪嫌疑人向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 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 派出所民警获得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 其它案情简单的
- 同时,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述11种刑事案件:
- 故意杀人案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案
- 强奸案
- 抢劫案
- 绑架案
- 贩卖毒品案
- 纵火案
- 爆炸案
- 投放危险物质案
- 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 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 出入境证件受理:自2013年起,北京市开始在派出所试点出入境证件办理业务。2015年6月,公安部表示,公安部正研究推动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下放护照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证件审批效率,同时也效仿北京等地的做法,在派出所设立出入境证件受理点,方便群众可以就近申领出入境证件[3]。
香港[编辑]
英属香港[编辑]
1974年,皇家香港警务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派出所,以便与居民建立伙伴关系,同时加强巡逻和迅速采取行动。后来因应社会变迁,派出所制度于1984年6月取消,改为警察社区联络办事处。于实行派出所模式的年代,各派出所由一名警署警长领导,由一名警长带领4名警员组成一支小队,人员分为3个更份当值。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罗炳绵. 中國警察制度的產生及其發展. 食货月刊 (台北: 食货月刊社). 1980年11月, 10 (8).
- ^ 2.0 2.1 《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2014-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4).
- ^ 公安部:正推行派出所设出入境受理点. 中国政府网. 2015-06-15 [2017-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