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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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縮寫:ICNafp[1]ICN)是一部國際性的規則與建議,用於管理藻類真菌植物科學命名,由國際植物學大會命名法分會負責修訂,每隔六年隨着國際植物學大會的召開而更新出版一次[2]。舊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縮寫:ICBN),為準確體現出法規所涵蓋的生物類群,在2011年7月於墨爾本舉行的第18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改為現用名[3]

法規歷史[編輯]

1905年第二屆國際植物學大會維也納舉行,並於次年發佈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現稱作「維也納規章」(Vienna Rule)[4]

目前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規」(Shenzhen Code[5]),是第19屆國際植物學會議於2017年在深圳舉辦後,基於2011年出版的「墨爾本法規」(Melbourne Code[6])所修訂的版本。

歷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及所出版的法規
[7][8] 舉辦地 法規的非正式名稱
I 1900 File:Flag of France (1794–1815, 1830–1958).svg 法國巴黎 -
II 1905 File:Flag of Austria.svg 奧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規章(1906年出版)
III 1910 File:Flag of Belgium (civil).svg 比利時布魯塞爾 -
IV 1926 File: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svg 美國綺色佳 -
V 1930 File:Flag of the United Kingdom (1-2).svg 英國劍橋 劍橋規章(1935年出版)
VI 1935 File:Flag of the Netherlands.svg 荷蘭阿姆斯特丹 -
VII 1950 File:Flag of Sweden.svg 瑞典斯德哥爾摩 斯德哥爾摩法規(1952年出版)
VIII 1954 法國 法國巴黎 -
IX 1959 File:Flag of Canada (Pantone).svg 加拿大蒙特利爾 -
X 1964 英國 英國愛丁堡 -
XI 1969 美國 美國西雅圖 西雅圖法規
XII 1975 File:Flag of the Soviet Union.svg 蘇聯列寧格勒 列寧格勒法規
XIII 1981 File:Flag of Australia.svg 澳洲悉尼 雪梨法規
XIV 1987 File:Flag of Germany.svg 德國柏林 柏林法規
XV 1993 File:Flag of Japan.svg 日本東京 東京法規
XVI 1999 美國 美國聖路易斯 聖路易斯法規、黑色法規
XVII 2005 奧地利 奧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法規
XVIII 2011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墨爾本 墨爾本法規
XIX 2017 File: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vg 中國深圳 深圳法規
XX 2024 Template:SPN馬德里

主要內容[編輯]

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

  • 原則(principles):共有六條最基本的原則,「係構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礎」[4]
  • 詳細的法條區分為許多規則,而以條款(Article)及擬則(Recommand)陳述。例証(Ex.)則附加於規則及擬則內供為說明[4]。條款中的規則乃整理歷來的命名法,作為將來之準繩;凡植物名稱抵觸規則者不能再使用。擬則供補充條款之用,「其目的在使將來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統一、清晰。凡植物命名無論在名稱上或形式上與擬則抵觸者,雖不予取消,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4]
  • 規則與擬則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現生或化石植物。例如:藍綠菌(藍綠藻)、真菌類,包括壺菌類卵菌類黏菌類等;及能施行光合作用原生生物
  • 國際栽培植物命名委員會為使用於農業上、林業上、園藝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稱,授權制定「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
  • 法規一直強調:名稱變更之唯一正確理由,乃分類學者經充份研究後,有確鑿之事實証據,或必須廢棄違反本規則之學名[4]

最近變更[編輯]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XVIII IBC)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作出的重要變更:[9]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絡上以PDF文檔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出版物亦可視為有效發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一種真菌,一個正確名稱

放棄形態分類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稱的斷片、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的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僅可具有一正當名;該名稱的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

四、於 MycoBank 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

近年來,真菌學家於 MycoBank 資料庫、Index Fungorum 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五、《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的分類群,《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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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編輯]

  1. Template:Cite journal
  2. Template:Ci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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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0 4.1 4.2 4.3 4.4 黃增泉. 植物命名指南 (第三版). 臺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2007. (ISBN 978-986-01-1771-4)
  5. Template:Cite web
  6. 腳本錯誤:沒有「citation/CS1」這個模塊。
  7. Template:Cite web
  8. Template:Cite web
  9. 臺灣植物分類學會網頁《相關新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此部文字經維基化與對照後附資料改寫,資料來源參見圖檔英文:Key decisions of the nomenclature section of the XVIII IBC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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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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