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
| 華北地區(1區) |
| 東北地區(2區) |
| 華東地區(3區) |
| 中南地區(4區) |
| 西南地區(5區) |
| 西北地區(6區) |
| 台灣地區(7區) |
| 港澳地區(8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是依據《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79號)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區劃建制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數字代碼。省級、地級、縣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採用六位數字碼形式編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確定;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採用九位數字碼形式編制,由省級民政廳(局)確定。
除上述數字代碼外,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Template:Efn)同時另編制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字母代碼Template:Efn。然而,在一般應用上,數字代碼更為普及,在民政管理以外有如下使用場景:
- 國家統計局為便於統計調查,將縣級以上行政區行政區劃代碼用於編配「統計用區劃代碼」Template:Efn;
- 公安部用於編配公民身份號碼的「地址碼」(頭6位數字)Template:Efn;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用於編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3-8位數字)。
歷史[編輯]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80)首次發布,是用於識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的一種地理編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區劃地名司等單位起草、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過並發布的一項推薦性國家標準[1]。此國家標準在1982年、1984年、1986年、1988年、1991年、1995年、1999年、2002年及2007年發布更新版本,現時最新版本是GB/T 2260-2007第1號修改單[2]。此標準規定了縣級或以上行政區劃的數字代碼(由6位數字組成)和字母代碼(省級行政區由2位大寫字母組成,地級或縣級行政區由3位大寫字母組成),適用於對行政區划進行標識、信息處理和交換等[3]。
202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對《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對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主體與規則、省地縣鄉級編碼規則、代碼信息的公布報送管理共享進行了規定[4]。2025年7月,民政部印發《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於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縣級及以上代碼由民政部確定,鄉級代碼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5]。
編碼規則[編輯]
縣以上行政區數字代碼編碼規則[編輯]
| 1 | 1 | 0 | 1 | 0 | 1 |
| 省級 | 地級 | 縣級 | |||
數字代碼採用三層六位層次碼結構,代碼從左至右的含義是:
- 第一層(第一、二位)表示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其中第一位代表大區。
- 第二層(第三、四位)表示地級行政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市轄區、縣的匯總碼,及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匯總碼。
- 第三層(第五、六位)表示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市轄區、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
| 第一層 (第一、二位) |
一級行政區 | 1開頭(華北地區) |
| 2開頭(東北地區) | ||
| 3開頭(華東地區) | ||
| 4開頭(中南地區) | ||
| 5開頭(西南地區) | ||
| 6開頭(西北地區) | ||
| 7開頭(台灣省) | ||
| 8開頭(港澳地區) | ||
| 9開頭(用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Template:Efn | ||
| 第二層 (第三、四位) |
省(自治區)下轄的地級行政區 | 01−20、51−70Template:Efn表示地級市 |
| 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 ||
| 直轄市下轄的縣級行政區 | 01表示市轄區的匯總碼 | |
| 02表示縣、自治縣的匯總碼 | ||
| 03表示縣級市的匯總碼(重慶市曾經使用,現時已沒有直轄市下轄的縣級市) | ||
| 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 | 90表示縣級行政區的匯總碼 | |
| 第三層 (第五、六位) |
地級市下轄的縣級行政區 | 01−20、51−80Template:Efn表示市轄區、特區、工礦區(其中01表示市轄區的匯總碼Template:EfnTemplate:Efn) |
| 21−50表示縣、自治縣、旗、自治旗 | ||
| 81−99表示地級市代管的縣級市 | ||
| 直轄市下轄的縣級行政區 | 01−20、51−80Template:Efn表示市轄區 | |
| 21−50表示縣、自治縣 | ||
| 81−99表示縣級市(重慶市曾經使用,現時已沒有直轄市下轄的縣級市) | ||
| 地區(自治州、盟)下轄的縣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 |
01−20表示縣級市 | |
| 21−80表示縣、自治縣、旗、特區、林區Template:Efn、工農區、縣級鎮Template:Efn、縣級管理區Template:Efn |
縣以下行政區數字代碼編碼規則[編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的基礎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亦發布《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國家標準編號:GB/T 10114)作為前者擴充與延拓的配套標準,與GB/T 2260配合使用,於1988年12月首次發布,2003年作第一次修訂[6]。
此標準用作編制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即鄉級行政區)代碼,包括街道辦事處、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公所不參與編碼)。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代碼由九位數字構成,代碼從左至右的含義是:
| 1 | 1 | 0 | 1 | 0 | 1 | 0 | 0 | 1 |
| 省級 | 地級 | 縣級 | 鄉級 | |||||
- 第一段(第一至六位)即所屬行政區採用GB/T 2260編制的六位數字代碼。
- 第二段(第七至九位)表示鄉級行政區:
- 001−099表示街道辦事處;
- 100−199表示鎮;
- 200−399表示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
編制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代碼時,當只表示縣級或以上行政區劃時,第七至九位可補上「000」,以保證代碼長度一致。與GB/T 2260相似,政區更名不需更改代碼,政區類型或隸屬關係變更,則需重新賦碼。為保證代碼的唯一性,因行政區劃變更而撤銷的代碼不得再賦予其他政區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布的GB/T 10114隻列出了編制規則,並沒有如GB/T 2260般列出行政區的具體代碼。
代碼維護[編輯]
代碼的排序、更改與撤銷[編輯]
一般來說,區劃代碼是按照政區設立的日期Template:Efn,依數字的順序排列的。但早期部分地級市因應市轄區的性質,分為城區與郊區兩個類型,而區劃代碼排列的開始位置亦有所不同。城區代碼由「02」開始排列(「01」是地級市市轄區的匯總碼),郊區則由「11」開始排列。例如武漢市江漢區等6個城區由「420102」排起,洪山區等7個郊區則由「420111」排起。這種排序方式近年已不再使用,但現存此情況的地級市在新設市轄區時,尚未有準則應在城區還是郊區的代碼後排下去,造成代碼疑問。
單純的政區更名並不會更改代碼。管轄範圍有變化,或政區合併且同時沿用原有政區之一名稱,一般會沿用原有政區的代碼Template:EfnTemplate:Efn,但不同類型的政區合併沿用原有政區之一名稱,代碼可能沿用Template:Efn,也可能不沿用Template:Efn。大部分政區類型改變Template:Efn,例如撤縣設區、撤縣設市等,代碼則需要更改。上級行政區發生變化,例如所屬政區撤地區設市,代碼也需要更改。上級行政區發生變化,下級行政區間的代碼雖改變,但除非下級行政區類型改變,排序一般不變Template:EfnTemplate:Efn。為保證代碼的唯一性,因行政區劃變更而撤銷的代碼一般不會再賦予其他政區使用Template:Efn。
代碼的發布與修訂[編輯]
雖然理論上行政區劃代碼應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才公開發布並生效,但實際上行政區劃經常有變更,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並不是恆常地發布最新的代碼,而且審核縣級或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和變更等是由民政部區劃地名司負責。因此,當有縣級或以上的區劃變更時,民政部會按照上述規則賦予變更後行政區新的區劃代碼。民政部公布的代碼幾乎與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布的一模一樣,但亦有例外。例如2017年第2號修改單中海南省儋州市與三沙市的代碼分別是「460300」、「460400」,正好與民政部公布的互換了排序[7]。
統計用區劃代碼與行政區劃代碼的差異[編輯]
參見[編輯]
注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來源[編輯]
頁面Template:ReflistH/styles.css沒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2260—2007》
外部連結[編輯]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T 2260-2007
- 民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劃分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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