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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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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直轄市(粉紅色)及市(紫色)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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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編輯]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置標準[編輯]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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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省轄市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行政區劃分類[編輯]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按民政部統計的行政區劃類別分為以下類型:

其他[編輯]

  • 較大的市,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註 2]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級別為副省部級地級市。該制度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類別」(副省級城市的行政區劃類別仍屬地級市)。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長、市政協主席的行政級別副省部級,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轄區人民政府的行政級別是副廳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市轄區所轄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級別是正處級
  • 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在計劃經濟時代,計劃單列市的計劃指標在所在省的指標內單獨列出。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所在省級行政區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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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編輯]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腳本錯誤:沒有「ilh」這個模塊。),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Template:Langx)的劃定。

日本[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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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市

中古時期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腳本錯誤:沒有「ilh」這個模塊。》,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編輯]

腳本錯誤:沒有「Labelled list hatnote」這個模塊。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1. 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者。
  2. 市區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3.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編輯]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級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編輯]

大韓民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特別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腳本錯誤:沒有「ilh」這個模塊。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腳本錯誤:沒有「ilh」這個模塊。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西歸浦市
  • 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編輯]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直轄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平壤直轄市
  • 特別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屬於第一級行政區。設有2個,即羅先特別市南浦特別市
  • 特級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之下。僅設有1個,即開城特級市
  • 市(腳本錯誤:沒有「Lang」這個模塊。),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之下。

越南[編輯]

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注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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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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