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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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知名权(英语:Personality rights)大致上包含两项权利:公开发表权(英语:Publicity Rights)——拒绝自己的影像或其他类似的代表性物件未经同意或签约就被作为商业用途的权利,即肖像权,类似商标的权利;隐私的权利——拒绝自己身份未经同意就被公开的权利。

中华民国(台湾)[编辑]

人格权、名誉,指个人身分、能力、学识、职业与家庭等,影响人格尊严形成的各种评价,或称为“人的第二生命”,在中华民国民法第18条与第195条列为一般人格权受保护,中华民国宪法虽未明文保护但可以使用宪法第22条的基本权利概括保障。

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虽然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有言论自由权利,但涉及个人名誉、隐私与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得为合理限制。[1]

妨害名誉章法见于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处罚不论事实与否之抽象谩骂;第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谪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2]

诽谤章法见于刑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其中不罚的条件是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指依该事实之性质,在客观上系可接受公众评论者,如国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务员执行职务之行为、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有关之事件等。[3]

参考文献[编辑]

  1. 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09 號.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00-07-07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0) (中文(台湾)). 
  2. 案例(2 )網路上不得誹謗他人名譽. 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司.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4) (中文(台湾)).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2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4)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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