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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三民主義中的治權|其他用法|国家权力}} '''治權''',政治學術語,源自[[孫中山]]的權能區分理論,體現於《[[中華民國憲法]]》。孫中山認為人民擁有[[政權 (三民主義)|政權]],政府擁有治權,治權為[[政府]][[国家权力|統治]]人民的政治能力,類似於政治學所說的[[國家權力]]。治權又可區分為五權,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 ==概論== 孫中山認為,政治中,統治人民、維持秩序的力量為治權,治權屬於政府所有<ref>孫中山《五權憲法》:「政治裡頭又有兩種人物:一種是治人的,一種是治於人的。」</ref><ref>孫中山《民權主義》第6講:「要分開政治的機器,先要明白政治的意義。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 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ref>。政府過度管制,會造成[[專制]],需要人民以[[政權 (三民主義)|政權]]來加以制衡<ref>孫中山《民權主義》第5講:「政治裡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的力量,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裡頭的自由太過,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ref>。 孫中山原始[[五權憲法]]理論中,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皆歸於治權,由政府擁有;政權由[[國民大會]]執行,但在《[[五五憲草]]》及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將立法權與監察權轉歸為政權機關,而行政、司法、考試三者列為治權機關。1992年修憲之後,監察院不再具備民意機關資格,由政權機關改列為治權機關。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與其學生[[宮澤俊義]],反對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區分,認為政權與治權都應該屬於人民<ref>宮澤俊義《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評析》:「現在歐美各民主國家,人民不但擁有孫文所稱的政權,同時有治權;政權與治權並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他所稱的治權是人民的權力的本質,政權則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方法。」</ref>,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將會削弱民主制度。 ==應用== 中華民國現今的[[一個中國 (中華民國)|一個中國]]意識型態,引用了孫中山的治權理論,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仍然擴及中國大陸領土,但是治權只限於台灣。在[[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分裂國家平行代表權]]、[[一國兩區]]、[[憲法一中]]等政策中,都採用這個解釋。 ==註釋== {{reflist}} [[Category:三民主義]] [[Category:政治學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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