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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较大的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noteTag|“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一个地方[[立法权]]上的法律概念,现已废止。详见[[较大的市]]。}}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副省部级]]的[[地级市]]。该制度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副省级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仍属[[地级市]])。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公务员职务级别|行政级别]]是[[副部级|副省部级]],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市辖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单列市的计划指标在所在省的指标内单独列出。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所在省级行政区的领导。 {{multiple image | align = center <!-- 图片一 --> | image1 = China provinces numbered with regional colors2.svg{{skin-invert}} | width1 = 220 | alt1 = | link1 = | caption1 = 省级行政区<br> {{legend|1= rgb(205,255,205)|2=直辖市}} <!-- 图片二 --> | image2 = China prefectural-level divisions an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PRoC claim).png | width2 = 220 | alt2 = | link2 = | caption2 = 地级行政区<br> {{Color box|#FF9999}} 地级市 <!-- 图片三 --> | image3 = China county-level divisions an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PRoC claim).png | width3 = 220 | alt3 = | link3 = | caption3 = 县级行政区<br> {{legend|1= #339933|2=直辖市、地级市市辖区}} {{legend|1= #993399|2=县级市}} <!-- 底部文字 --> | foo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架构中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分布示意图(此图以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类型为准){{NoteTag|《{{s|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自然资规〔2023〕2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台湾省在地图上应当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会|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台湾省的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按照[[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中心]]表示<ref name=报道10>{{cite web |author1=自然资源部 |title=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 |url=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2310.htm |website=中国政府网 |date=2023-02-06 |accessdate=2024-07-21 |location=北京 |language=zh-hans |quote= |archive-date=2024-07-2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722155046/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2310.htm |dead-url=no }}</ref>。”|name=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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