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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責任 == [[英美法系]]的誹謗(defamation)屬[[民法|民事]]範疇,可分為{{link-en|永久形式誹謗|libel}}(libel)及{{link-en|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slander)。永久形式誹謗無須特殊損害即可提出訴訟({{lang|en|actionable per se}})。 證明誹謗一般需要「誹謗性」、「指涉原告人」及「出版」幾個元素,上述元素須由原告人舉證。 被告一般可以用有理可據、「無須解釋或反駁而享有特權」(例如英國議院、[[香港立法會]]會議上的陳述)、「須經解釋或反駁才享有特權」(例如在會社或其小組委員會)、公眾利益或[[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ref>{{cite web|url=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F5B0277E4EB72ED9482575EE002F3D24/$FILE/CAP_21_c_b5.pdf|title=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accessdate=2013-05-23|archive-date=2016-03-07|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7121936/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F5B0277E4EB72ED9482575EE002F3D24/$FILE/CAP_21_c_b5.pdf|dead-url=no}}</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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