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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誹謗的濫用 == [[新加坡]]政府經常以誹謗罪控告持不同政見者,甚而有[[徐順全]]等被告到破產的例子。新加坡也有部落客說總理[[李顯龍]]濫用法院體系,利用誹謗罪打壓新加坡言論自由。<ref>{{cite news |title=被李顯龍告毀謗 新加坡部落客反控濫用司法 |url=https://tw.news.yahoo.com/%E8%A2%AB%E6%9D%8E%E9%A1%AF%E9%BE%8D%E5%91%8A%E6%AF%80%E8%AC%97-%E6%96%B0%E5%8A%A0%E5%9D%A1%E9%83%A8%E8%90%BD%E5%AE%A2%E5%8F%8D%E6%8E%A7%E6%BF%AB%E7%94%A8%E5%8F%B8%E6%B3%95-113504810.html |accessdate=2023-11-29 |work=Yahoo!新聞 |agency=法新社 中文新聞 |date=2018-12-27}}</ref> 在[[美國]],為了減少公眾人物以誹謗來阻止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報導自由]],並導致[[寒蟬效應]]的可能,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訂出了[[真實惡意原則]],指政府官員(Public Officials)在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才能夠讓名譽權受損事實成立。因為必須舉證媒體報導中具備相當的主觀惡意,這增加了政治人物對媒體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難度。而真實惡意原則的結果是在美國,政府官員的名譽權受到限縮,而[[言論自由]]的範圍得到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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