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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台灣) === 受刑人被判處死刑定讞之後,要等待[[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之後就可以執行。在當天執行死刑時,團隊要有執行檢察官(清朝稱為監斬官)、法醫、書記官、法警隊長、執行法警(槍手)2人、戒護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还会另外設置有醫療隊。但2015年後已經不再允許死刑犯死後捐贈器官。現在執行死刑時,多選在傍晚5點到9點執行,由執行法警以裝有[[滅音器]]的國造[[T75手槍]],從死囚的背部心臟位置開槍。死囚槍決之前,必須要先進行麻醉,除非該死囚明確反對麻醉(如[[劉煥榮]])。 [[File:Taiwan_death_penalty_process_educational_poster.jpg|thumb|台灣死刑流程圖解(教育用途)]] 早年執行槍決時間都在凌晨3點到5點執行,也取了「不走夜路」之聲,也不施打麻醉,使用的[[槍械]]卻不固定,一般為手槍,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經常使用[[步槍]]或者[[卡賓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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