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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儿童 === {{Main|虐待兒童}} 是指有意或无意地对待儿童施加了[[痛苦]]和折磨。如,对儿童加以[[体罚|暴力体罚]]、不公正的斥责和強姦;不提供恰当的居住、[[营养]]和医疗等条件或者关爱保护;进行[[乱伦]];其他的[[性骚扰]]或者[[强奸]];制作并传播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淫穢片|淫秽作品]],等等。[[医生|医疗相关人员]]常将这些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看着是“受害儿童综合征”。<ref name="EB00" group="b" /><ref name="LexUriServ"/> 几乎世界上所有正常的国家都有设立法律禁止以上行为。受[[虐待]]的儿童将会有严重的后果,如发育减缓、[[语言]]和社会认知能力的缺失,[[性格]]上、学习上以及行为方面等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最早一批立法保护儿童不受虐待的国家中,就有[[英国]]和美国。1884年英国就组织过“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之后,其他的国家也纷纷随之效仿,成立了类似组织。在[[美国]]中,第一个确立保护儿童法律的是[[纽约州]],于1875年由议会通过立法,随后,全美的其他各州也都仿效该州,明确规定虐待儿童会被囚禁。1974年美国通过的[[美国国会|国会]]议案确定成立一个全国防止虐待儿童中心。<ref name="EB00" group="b"/> 因为近期的[[精神病学]]和[[小兒科]]等的研究表明,虐待儿童的父母中,多数人都在童年时经受过肉体和精神上的各种折磨,他们大多也认定自己是合法拥有惩罚子女的权利的。而部分曾经虐待过儿童的人也由于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干预和心理上的纠正治疗,其绝大部分都会进行改正。对待虐待儿童的人所实行的法律措施也往往包含监禁等直到将被虐待儿童的监护权从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他监护人]]那里剥夺过来等。<ref name="EB00" group="b"/> 虐待儿童是父母或者[[監護人]]在儿童身体上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仅在美国,每一年每一百万人口中就有300件左右的儿童的身体虐待登记案件,还有与此数量相差无几的严重忽视儿童虐待案件报告。所有的儿童虐待案例中,不满一岁的、一至三岁的以及三岁以上的儿童各占三分之一。美国各州都有法律要求[[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必须报告疑似儿童虐待事件,且也积极鼓励其他人员检举揭发这类案例,以更好地发现并帮助被虐待的儿童。<ref name="EA00" gro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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